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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23 04:06:03  浏览:9141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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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湖州市人民政府


湖政发[1998]135号


关于印发《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县人民政府,市区各区管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各部门,市各有关单位:
现将《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湖州市人民政府
                                      一九九八年十一月三十日

                湖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了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为工程建设提供科学合理的抗震设防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震减灾法》和浙江省人民政府第69号令《浙江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和监督。具体职责是:
(一)负责审定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的评价等级;
(二)负责对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进行验证和任务登记;
(三)负责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的初审和送评;
(四)负责审定和批复市级及其以下工程建设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
(五)对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执行《管理办法》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六)对违反《管理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予以查处。
  
  第三条 各县地震行政主管部门配合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和监督所辖行政区域内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四条 工程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纳入基本建设管理程序。
  工程建设项目业主和项目设计单位必须执行抗震设防标准。
  一般工业与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按照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烈度值进行抗震设防,无需进行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
  
  第五条 建设场地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
(一)地震设防要求高于VI度设防标准确的建设工程;
(二)位于地震基本烈度VI度以上(含VI度及其分界线外围8公里)地区的生命线工程、特殊工程、其他大中型工程和重要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

  第六条 下列地区编制国土利用规划时,必须进行专门的地震区划工作:
(一)位于地震烈度分界线两侧各8公里区域;
(二)地震研究程度较差的地区;
(三)占地范围较大,跨越不同工程地质条件区域的大型厂矿企业以及新建开发区。

  第七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或初步设计前完成工程建设项目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办理程序是:
(一)建设单位向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申请、审批表”;
(二)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建设项目重要性类型和国家行业标准《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DB001—94),确定并批准该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等级;
(三)根据批准的评价等级,由建设单位与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委托其对该项目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
(四)建设单位将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报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送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
(五)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审定的结论,审批该项目的抗震设防标准,并通知建设单位。

  第八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严格按《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开展评价工作,并对评价结果负责。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在与建设单位签订有关合同前,须向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办理验证和任务登记手续。

  第九条 对在可行性研究阶段暂不能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建设项目,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地震安全性评价初步意见”。但建设单位必须在初步设计前完成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十条 建设单位在向计划、经济等部门申请“可行性研究批复”时,应同时提交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批复”或“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地震安全性评价初步意见”。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在向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手续时,必须完成工程建设项目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提交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批复”。
  
  第十二条 计划、经济、建设、土地管理、环保、开发区等主管部门应配合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按本办法规定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结论未经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有关主管部门对该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或初步设计不予批复。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对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要求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的,或者不按照根据地震安全性评价结果确定的抗震设防要求进行抗震设防的,由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设计单位不按照抗震设计规范进行抗震设计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十四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八条的,其评价结果无效,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可处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所需费用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五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六条 地震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本办法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地震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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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江西省吉安市人民政府


吉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办法


2001.12.5

吉安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快创建滨江花园城市步伐,塑造良好的中心城区形象,巩固、完善“门前三包”责任制,提高城市管理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城区(含建制镇、经济开发区、风景区)范围内的沿街机关、团体、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为“门前三包”责任单位(以下简称责任单位),均应承担“门前三包”的责任和义务,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门前三包”是指责任单位负责其责任地段卫生、绿化(美化)和秩序。
  第四条 “门前三包”的范围:责任单位门前为包干地段,横向为建(构)筑物沿街的总长;纵向为建(构)筑物(包括围墙)的墙基至道路的路沿石,无路沿石的,以道路中心为界。
  第五条 “门前三包”的责任:(一)包卫生:负责清扫门前地面卫生,清除痰迹、污物、废弃物和积水;制止随地吐痰和乱扔瓜果皮壳、烟蒂、纸屑;各责任单位要配备垃圾、污水容器;禁止乱倒垃圾、污物、污水、粪便,制止损坏公用设施等行为。责任单位及门店每天做到“一冲、三扫、五盆花”,“一冲”是指在每天上班前冲洗门前及责任区内硬化的人行道板和底层墙面;“三扫”是指责任范围内每天要进行三大扫(早上上班前、上午下班后、下午下班后),垃圾应装入垃圾容器内。(二)包绿化(美化):管护好树木花草和绿化设施,及时清除花坛的垃圾秽物,制止攀折树木,损坏草坪、绿坪、绿篱及绿化设施等行为,制止在行道上乱贴、乱刻、乱挂和晒衣服等行为。责任单位及门店必须自行在门前常年摆上鲜花,临街5米之内的不得少于5盆鲜花,临街面的长度5米以上的,每增加一米增加一盆鲜花。具体摆放式样和品种可在园林部门指导下进行。(三)包秩序:维护门前或周围的市容秩序,制止门前乱堆物品、乱设摊点、乱停车辆、乱搭乱建乱设广告及其他影响市容秩序的行为。具体做到:一、单位及门店前人行道各类车辆必须摆放整齐,由交警部门统一设置停放线,自行车、二轮摩托车前轮必须统一朝向马路紧靠路沿石,其它机动车辆(含三轮摩托车)必须停放在交警部门标示的停车线内。二、责任单位及门店应确保责任区内的人行道、杆线、行道树、绿化带等市政设施上无晾晒衣物、食物等现象,无在人行道上打麻将、打扑克、下象棋等现象,发现有违反的一律由城管部门没收,送社会福利院和特困居(村)民户;三、责任单位及门店必须负责清除责任区内墙面、电杆、行道树上乱张贴、涂写的垃圾广告。
  第六条 “门前三包”实行属地管理,辖区单位均须与所在街道办事处签定“门前三包”协议书,明确一名分管领导负责,配备好“门前三包”值岗员,并在门口显著位置悬挂“门前三包”责任牌。“门前三包”值岗员要佩带执勤袖章或标示牌,按照“门前三包”的标准执勤,并接受“门前三包”监督员的检查和监督。
  第七条 各街道办事处要配备城管监察队员,负责对辖区地段内各责任单位“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有权对违反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办法的行为进行制止,并依法进行处罚。
  第八条 “门前三包”实行三级监督。市城管办负责对各区“门前三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区城管办负责对各街道办事处“门前三包”管理情况进行检查、考核;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单位、门店和居民住户“门前三包”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签订责任书、收取垃圾清运费、“门前三包”保证金、验收挂牌等,街道城管中队负责辖区“门前三包”工作的检查和处罚。
  第九条 “门前三包”要做到单位、地段、任务、人员、制度五落实,所有责任单位都要接受街道办事处的统一监督、指导、检查和处罚。
  街道办事处每周对辖区单位、门店的“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每月邀请辖区有关责任单位代表检查考评,检查考评以每周的检查情况为依据,每季度对检查考评情况进行一次评审,对连续三次检查合格的钉挂“门前三包”达标牌,对连续三次检查不合格的钉挂“门前三包”不达标牌。评审情况报区城管办审核、批准,区城管办同时报市城管办备案。区城管办每半个月对街道“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每季排名并通报,并作为年终双文明考核的必备条件。市城管办每月对各区“门前三包”落实情况进行重点抽查,并予以通报。
  公安、建设、工商、园林、环卫、城管等有关部门,应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积极支持,大力协助各街道办事处(乡)和责任单位做好“门前三包”工作。
  第十条 “门前三包”责任保证金是单位(门店)门前包卫生、包绿化(美化)、包秩序的风险责任押金,与街道原收取的沿街单位(门店)垃圾处置费不能等同。“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商业网点按以下标准向辖区街道办事处交纳责任保证金:
  (一)城区主次干道临街单位、门店的交纳标准:
  1、临街机关、部队、企事业单位每年缴纳2000元;
  2、临街大型商场、市场和临街面纵深30米以上的门店每年缴纳1000元;一般饮食、机修、五金建材加工、美容美发、音乐茶座等门店,每年缴纳500元;
  3、临街其他小门店,每年缴纳300元。
  (二)城区一、二类路段内行政事业单位的二级机构(不含独立单位)和分支机构的“门前三包”保证金,按其在职人员每人每年20元的标准收取,不足50人的可按500至1000元收取。
  1、金融、电力、电讯三家、自来水、煤气的分支机构缴纳1000元;
  2、公安、工商、房管的下属单位缴纳800元;
  3、商业、粮食、供销、物资的下属公司、站、商场缴纳500元。
  (三)城乡结合部、小街小巷和城区三类路段以下街路的临街单位、门店的交纳标准:
  1、城乡结合部单位缴纳800元;门店缴纳150元;
  2、三类路段单位缴纳1000元;门店缴纳200元;
  3、小街小巷单位缴纳500元;门店缴纳100元。
  (四)对确属连续三个月发不出工资的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和企业,可向所辖街道办事处提出书面申请,街道签署意见后,报区城管办批准同意,可视情予以免交或缓交,但必须与所辖街道办事处签订“门前三包”承诺书,确保“门前三包”责任制的落实。
  (五)对“门前三包”责任人(单位和门店)搬迁、转让、停业、灭失等变迁的,已缴纳的责任保证金可退回。
  当年“门前三包”检查合格的单位和个人,其保证金可转入下年使用;不合格的单位予以处罚,罚款从保证金中直接扣除,扣罚完毕后必须及时按原标准补交,所交保证金未扣罚的余额部分也可转作下年度保证金。
  第十一条 凡连续两次未达标的“门前三包”责任单位,当年内不能评为文明单位,已评为文明单位的取消其文明单位称号。凡连续两次不达标的商业网点,由街道办事处抄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营业执照年检时凭抄告单予以把关,暂缓年检;对不执行“门前三包”的,不予年检,也不核发营业执照。
  第十二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未履行“三包”协议,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区城管办给予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新闻曝光,并由街道办事处从保证金中扣划保证金:
  (一)“门前三包”检查不达标的责任单位,单位每次从保证金中扣划50至100元,个人每次从保证金中扣划10至20元,并张贴蓝色标识。对具体责任人的处罚由各责任单位自行按目标管理责任的有关条款执行。出租门店的产权单位(业主)如所租赁的门店“门前三包”未达标,负连带责任,实行双重处罚。
  (二)对拒不履行“门前三包”责任的单位,应予以经济处罚,单位从保证金中扣划1000元,主要责任人、分管责任人分别处以经济罚款500元、300元,并由街道限期整改。限期未整改的,报有关部门对其主要责任人予以行政处分。
  (三)“门前三包”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不力,执法不严,严重影响市容市貌的,由市城管办对其进行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门前三包”责任单位、门店在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工作中表现突出的,并在年度内连续四次(四个季度)评为达标的均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扬。每年在城区内评选60个单位、300个门店为“门前三包”先进单位(门店),奖励标准按其所交纳“门前三包”责任保证金100%给予奖励。
  第十四条 各级“门前三包”管理人员应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切实搞好“门前三包”工作。环卫处(所)以及清扫保洁人员,要按各自的职责和地段,按时摇铃,及时做好垃圾清运工作。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规定的经济处罚,各街道办事处一律使用财政部门制定的统一票据,到辖区城管办统一领取,实行收支两条线,作为城管经费专项开支,列入预算,专款专用。
  第十六条 各县(市)城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市政府发布的《吉安市“门前三包”责任制管理暂行办法》,如与本办法有抵触,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由市城管办负责解释。

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漳州市人民政府


漳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的通知

漳政〔2002〕综6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市公安局《关于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批转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进一步深化户籍制度改革,是探索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新型户籍管理制度的迫切要求,对于加快城市化和小城镇发展步伐,促进全市城乡经济协调发展和社会进步具有积极作用。各级、各部门一定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既积极又稳妥的原则,周密部署、协同配合、精心组织实施,扎扎实实地把这项工作做好。
附:《关于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

二○○二年三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暂行)

(漳州市公安局二○○一年十二月三十日)

为加快城市化和小城镇发展步伐,更好地落实调整、放宽后的户口政策,服务群众,服务我市经济建设,解决群众办户口难的问题,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闽政〔2001〕48号)精神和市委、市政府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在广泛征求基层户政业务部门意见的基础上,研究制定以下进一步加大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具体实施意见:

一、公民出生户口登记

婴儿(包括非婚生、超计生)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人或者邻居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申报时须提供婴儿的《出生医学证明》,婴儿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非婚生的婴儿需随父落户的,还须提供法院判决或公证机关公证确认的父子关系证明;往年出生未落户的未婚子女,还须提供在父亲或母亲另一方未落户证明。材料齐全的,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民警当场办理。

二、收养弃婴、孤儿的户口登记

弃婴、孤儿户口登记凭《收养证》办理。对于在2000年12月31日前事实收养、至今无法办理《收养证》的弃婴或孤儿,需要申请落户的,可继续按闽公通〔2000〕301号文件办理。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收养人的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村(居)委会出具的收养情况证明。
材料齐全的,当场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民警当场办理;落户时登记为“非亲属”关系,待办理《收养证》后再为其变更“与户主关系”。

三、子女投靠父母的户口迁移

未婚子女需要投靠父母生活的,可向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子女的户籍证明(凡16周岁以上须提供居民身份证)、子女与父母亲的关系证明、父母亲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四、夫妻投靠的户口迁移

夫妻结婚登记后共同居住生活的,可在其配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夫妻双方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迁移人的户籍证明。

五、父母投靠子女的户口迁移

父母需投靠子女的,可向其任一子女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父母的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父母与子女关系证明,子女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

六、在城市或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自建房、集资建房和购买店面的公民的户口迁移

1、在城市或城镇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自建房或参加本单位集资建房的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产权人已故的,其配偶及未婚子女),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申请时须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①属购买成套商品房(包括二手房)的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或购房合同、产权登记证明书、交款发票)、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
②属自建房的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签发的国有土地使用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
③属集资建成套住宅房的提供书面申请报告、《个人集资建房交款计算表》、产权转移通知书、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
2、在城市或城镇购买店面的业主(产权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落户(不受有无工作单位的限制)。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房屋所有权证、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家庭关系证明。

七、放开市区新区、23个重点(卫星)城镇的户口迁移限制

属中国公民,凡本人愿意都可以在市政府确定的市区新区、市委确定的23个重点(卫星)城镇和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新区办理户口落户,申请时应提交申请人及随迁人员的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迁入地的居住或暂住证明。

八、放宽科技人才的户口迁移条件

凡具有中级以上职称或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管理人才,在我市企事业单位或其它经济实体工作一年以上,本人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以申请户口迁移落户(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落在单位内)。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聘用合同书、申请人的《职称资格证书》(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或《资格等级证书》(由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签发)或毕业证书、申请人及随迁人员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家庭关系证明、迁入地的居住证明。

九、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人员的户口迁移

1、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在我市实际投资每30万美元,投资者可为其在境内的亲属在投资地的县(市、区)办理1名常住户口。每位投资者办理城市常住户口的名额不超过5名。
申请时须提供该企业经营许可证、营业执照、验资报告、年纳税数额证明、迁移人的户籍证明、外商与亲属的关系证明、投资地县级以上经贸部门出具的该企业经营状况证明,在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落在单位内或提供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2、在我市投资、兴办实业,实际投资达20万元人民币或固定资产达20万元人民币的内地公民及随其共同生活的直系亲属,可将户口迁到投资地落户。
申请时应提供年交利税数额证明,户籍证明、家庭关系证明、营业执照、验资证明,在迁入地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没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户口可落在单位内或提供被投靠人的《居民户口簿》。

十、简化干部、工人调动办理户口迁移材料

干部、工人被批准调动办理户口迁移,只需提供调入方县级以上(包括县级)人事、劳动部门调动通知书及居民户口簿或居民身份证。
上述第三项至第十项中要求提供的材料齐全的,当场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民警直接办理;跨县(市、区)的,由迁入地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核准签发《户口准迁证》。

十一、解决历史遗留的未落常住户口人员的落户问题

1、50、60年代流入山区、林区,长期在现居住地生活,原籍地已失去生活基础的人员;50、60年代由沿海地区迁到山区、林区,因生活不习惯倒流回原籍生活居住的,原籍地与流入地均无户口又无其他户籍证明材料的人员,可以向现居住地的户口登记机关申请落户。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和居住房屋产权证明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使用权证明,或村、居委会证明房产确属公民个人所有或继承祖业)。
2、婚嫁后居住在配偶处,户口未迁入现住地,而原籍户口已被注销,成为两地均无户口的人员及其未婚子女,可在现住地申请落户。
申请时须提供书面申请报告、原籍户口已被注销证明、配偶的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未落户的未婚子女的《出生医学证明》。材料齐全的,当场填写《入户申请表》,由户口登记机关的户籍内勤民警受理后,交责任区民警调查核实,再报县级公安机关领导核准。

十二、其它事项

1、上列所有项目中,凡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还须提供婚姻状况证明。已到法定结婚年龄的未婚子女的婚姻状况证明由迁出地的乡(镇)政府计生部门出具。
2、子女与父母亲的关系证明、父母与子女的关系证明、家庭关系证明,由迁出地的户口登记机关和村(居)委会出具。
3、外商、华侨和港、澳、台同胞与境内亲属的关系证明由投资者提供书面报告,经投资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相关主管部门确认。
4、产权转移通知书由集资建房单位出具。
5、直系亲属指父母亲、配偶、未婚子女。
6、市委确定的23个重点(卫星)城镇为:芗城区的天宝镇、石亭镇,龙文区的郭坑镇,龙海市的角美镇、榜山镇、海澄镇、港尾镇、紫泥镇,漳浦县的旧镇镇、佛昙镇、盘陀镇,云霄县的莆美镇,常山华侨农场,诏安县的四都镇、桥东镇、梅岭镇,东山县的铜陵镇、陈城镇,平和县的坂仔镇,南靖县的靖城镇、奎洋镇,长泰县的岩溪镇,华安县的仙都镇。
7、市区新区的四至范围如下:
龙文新区:东起九龙江北溪江东桥,沿云洞岩风景区东边缘接龙文区柯坑、蔡坂,往北经好坑、新社、樟山至省道郊柏线(九龙大道),往南沿九龙大道至漳州大桥,往东沿九龙江西溪北岸至九龙江西溪与北溪交汇点,面积约3480平方公里。
金峰新区:东起芗城区漳华公路白牌村,往西至伍里铺,往南沿九龙江西溪北岸至上墩,往北沿规划厂西一路至北环城路,沿北环城路至新厝村接漳华路所形成的闭合线范围内,面积约1230平方公里。
8、各县(市)的新区由各县(市)人民政府确定。
各级公安机关要选配政治、业务素质好的民警担任各户籍窗口的户籍内勤民警,户政业务部门要加强对各户籍窗口的户籍内勤民警的业务培训、指导和监督,对政治、业务素质差、不按政策规定办事、故意刁难群众的,要坚决调离户籍窗口,对违法乱纪的,要依法查处。对符合政策规定在城市或城镇落户的,各地区、各部门不得收取城市增容费或各类附加摊派的费用,也不得要求公安机关为其乱收费、“搭车”收费验“票”把关,更不得以收费作为核准入户的依据和条件。

本《实施意见(暂行)》由漳州市公安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