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17:59:03  浏览:92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通知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物价局: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中发〔2006〕7号)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精神,做好全国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我委制定了《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以下简称“五五”普法规划)。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情况,做出具体安排,认真组织实施。

法制宣传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程。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顺利完成“十一五”规划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和物价局要高度重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五五”普法规划确定的各项目标和任务,进一步增强干部职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全面推进法制建设,为开创发展改革工作的新局面做出贡献。

附: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六年六月九日



附:

全国发展改革系统关于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

第五个五年规划(2006—2010)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正确领导下,全国发展改革系统顺利实施了“四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全系统依法决策、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不断提高,对正确履行各项职责起到了重要的支撑和推动作用。为适应依法治国、依法行政进程加快的新形势,进一步提高广大干部职工法律素质,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保障“十一五”规划目标的实现,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以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的要求,结合本系统特点,特制定全国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五个五年规划。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一)指导思想

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发展改革中心工作,按照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和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坚持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道德教育相结合,坚持法制教育与发展改革业务工作相结合,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为实现“十一五”规划目标,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二)目标

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总体目标是,通过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和法治实践,使发展改革系统干部职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进一步增强,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提高,法制建设全面推进,各项工作纳入法制化轨道,形成依法决策、依法行政、依法管理的新局面,全面推动发展改革系统各项工作。具体目标是:

1、各级领导干部法制理论水平和依法决策、依法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的能力明显提高,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的观念进一步增强,能够自觉接受各级人大和群众的监督,在学法、守法和用法中起到表率作用。

2、广大干部职工能够全面熟悉国家的基本法律法规,更加牢固树立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违法要追究、侵权要赔偿的观念,掌握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管理经济和社会事务,依法处理各种矛盾和问题,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自觉维护国家和社会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等职能的重点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正确理解、熟练掌握和应用与本职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真正做到依法办事、公正执法、严格执法。

3、各项法制工作取得显著进展,立法进程明显加快,立法质量进一步提高,主要领域有法可依;行政执法依据明确,行政执法责任制得到落实,行政执法意识和水平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和应诉工作切实加强,行政执法监督机制进一步健全;机关内部法制工作制度进一步完善。

二、主要任务

(一)结合实际,深入学习法律法规

加强法律知识学习是依法行政的重要基础。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和物价局要紧紧围绕“十一五”规划总体目标,制定法律知识学习计划,认真落实学习任务。

1、深入学习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学习宪法是法制宣传教育的基础性、根本性的重点工作。要努力提高干部职工的宪法意识,牢固树立宪法的权威。进一步学习国家基本法律制度,培育干部职工民主法制观念、爱国意识、保密意识、社会责任意识以及国家安全统一意识。

2、深入学习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发展改革系统是政府重要的职能部门,必须把握好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依据、法定程序、法定权限以及应承担的责任。重点学习《行政许可法》、《行政诉讼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国家赔偿法》、《公务员法》等规范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等依法行政方针政策和依法行政基本理论,加快推进依法行政进程。

3、深入学习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一是要认真学习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和物价局在促进经济发展中承担着宏观调控、经济管理的重要职责,必须重点学习掌握投资管理、规划、计划、财政金融、产业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节约能源、能源安全、价格管理、公共安全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二是要认真学习社会发展领域和可持续发展方面的法律法规。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发展改革系统必须在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依法解决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等方面发挥重要作用,这就需要全面学习掌握教育、卫生、文化、社会保障、促进就业、人口、资源利用、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农村土地征用和承包流转、信访等方面的法律法规。三是要认真学习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方面的法律法规。发展改革系统负有对经济体制改革进行总体指导和综合协调的职责,必须学习掌握好完善基本经济制度、规范各类市场主体行为、市场交易、市场监管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四是要认真学习改革开放方面的法律法规和国际经贸规则。随着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和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过渡期的基本结束,对外开放领域进一步扩大。不断提高对外开放水平,依法处理新形势下出现的新问题,迫切需要学习掌握好利用外资、对外经济贸易等方面法律法规,重要国际条约、世贸规则、其他重要的国际经贸规则以及国际惯例。

4、及时学习新颁布和新修订的法律法规。随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不断完善,我国立法进程将进一步加快。要及时将“五五”法制宣传教育时期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纳入学习内容,认真学习,深刻领会,结合实际工作贯彻执行。

5、认真学习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理论。胡锦涛总书记关于社会主义荣辱观的重要论述,是新时期社会主义思想道德建设的总结和升华,是科学发展观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进一步推动精神文明建设的重要指导方针。广大干部职工要根据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的要求,在加强法制教育的同时,深入学习以“八荣八耻”为主要内容的社会主义荣辱观,提高思想道德觉悟,增强诚实守信、遵纪守法、艰苦奋斗等方面的意识,把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贯穿到法制教育与法治实践当中。

(二)突出重点,加大法制宣传力度

做好法制宣传工作是普法工作的重要任务,要结合发展改革中心工作,针对法制建设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明确不同时期、不同阶段宣传主题、宣传重点,切实做好法制宣传工作。

法制宣传的重点是:紧紧围绕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大力开展投资管理、规划、计划、经济运行、产业结构调整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围绕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大力开展利用资源、节约能源、环境保护、循环经济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围绕建设创新型国家,大力开展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围绕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大力开展加快农业和农村发展、增加农民收入、保护包括进城务工人员在内的农民利益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围绕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和难点问题,大力开展劳动和社会保障、促进就业、农村土地征用和承包流转、国有企业改制、治理乱收费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围绕整顿市场经济秩序,深入开展价格、招标投标等方面法律法规的宣传;围绕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大力开展“八荣八耻”社会主义道德教育。通过法制宣传,使公民、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深入了解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增强遵法守法意识,强化对政府行为的监督。

(三)注重实践,大力推进依法治理

推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理是法制宣传教育的根本目的。要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法治实践相结合,推动发展改革系统法制建设上一个新台阶。

1、加快立法步伐,不断提高立法质量。积极推进投资管理、规划编制、经济运行调节、产业结构调整、自主创新、能源发展、资源节约、循环经济、综合交通发展、区域协调发展、市场准入、价格监管、项目建设管理、国民经济动员,以及促进非公有制经济发展等方面立法,尽快改变发展改革工作部分法律缺位、法律法规不配套的状况。

2、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认真贯彻实施《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根据《行政许可法》和《行政处罚法》等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抓紧梳理执法依据,及时清理、修改、废止不适应形势要求的行政执法依据。完善和推广执法责任制、执法公示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探索建立执法质量考核评议制度和案卷评查制度。

3、认真做好行政复议工作,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坚持严格依法办案,有错必纠,努力使行政复议的过程成为化解矛盾的过程。创新行政复议案件审理方法,不断完善办案协作制度,加强上下级机关、同级机关之间以及机关内部法制工作机构与业务部门的沟通、协作和配合,进一步提高行政复议工作质量和水平。

4、加强机关内部法制工作制度建设,保障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紧密结合业务工作特点,建立健全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规章制定、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法律顾问、政务公开等制度。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法制宣传教育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基础性工程。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的重要任务,是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的内在要求,也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顺利完成“十一五”规划各项任务的重要保障。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和物价局要充分认识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性,增强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自觉性、责任感和使命感,精心组织实施好“五五”普法规划。

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领导。根据“四五”普法工作经验,做好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各级领导重视是关键,组织落实是保证。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和物价局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把实施“五五”普法规划摆到重要议事日程。要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并要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定期会议、年度工作汇报、工作监督等制度。要建立法制、办公室、人事、机关党委等方面参加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机构,充实法制工作力量,保证工作人员相对稳定。工作机构要做好法制宣传教育的指导、协调、监督、考核、验收工作。要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经费列入本部门的财政预算,专款专用,并根据经济发展情况,逐步加大对法制宣传教育经费的投入,保证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突出特点,增强针对性

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和物价局要结合各自工作特点,围绕不同时期须着力解决的突出矛盾和问题,确定法制宣传教育的目标、任务和要求,制定措施,抓好典型,推广经验,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取得实效。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要重点围绕推进经济社会领域的重大改革、加强固定资产投资管理、扩大居民消费、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加强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推进区域协调发展、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等方面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各地经贸委(经委)还要抓好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指导,进一步增强企业经营管理人员诚信守法、依法经营和依法管理观念。各地物价局要重点围绕贯彻落实《价格法》及其相关的配套法规规章,整顿价格秩序,加强价格监管等方面,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特别要加强对价格执法人员的法律知识培训。

(三)完善制度,建立健全保障机制

加强制度建设是法制宣传教育走上经常化、规范化轨道,形成长效机制的重要保障。要认真做好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工作,把法制宣传教育各项任务落到实处。

1、继续坚持领导干部法制学习制度。坚持领导干部带头学法。完善党组理论学习中心组集体学法制度、领导干部法制讲座制度,保证每年以党组名义进行二次以上法制讲座,使领导干部法制学习制度化、规范化。要把学习、掌握运用法律知识以及依法办事能力情况作为各级领导班子年度考核重要内容。

2、建立健全干部职工法制学习制度。紧密结合实际,制定严密的学习计划,明确学习的重点和目标要求,保证学习措施制度化。要采取形式多样、生动活泼的学习方法,坚持自学和集中学习相结合,提高学习效果。要确保学习时间,每人每年自学时间不少于90小时,并要认真做好读书笔记;定期组织集中学习,每人每年集中学习的时间不少于50小时。

3、建立健全法律知识培训制度。根据法制宣传教育规划确定的目标和任务,按照《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制定切实可行的教育培训计划,根据不同的培训对象确定不同的培训内容,按需施教。既要做好基本法律知识培训,又要做好专业法律法规培训;既要做好一般干部的培训,又要保证领导干部的培训。领导班子成员五年内至少参加二次以上法制轮训,一般干部每年至少参加一次法制培训。对重点行政执法人员要建立健全岗位法律知识培训制度,定期举办培训班。

4、建立健全法律知识考核制度。推行年度综合法律知识测试与重点法律知识测试,检验学习效果。要把法律知识测试成绩以及学法用法情况作为干部年度考核和任用考察的重要内容。对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和诉讼、信访管理职能等重点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人员,要建立执法情况考核制度,每年要开展行政执法情况的检查考核,并把考核结果同各单位、各岗位人员工作业绩、奖惩挂钩。对专业行政执法人员,要严格实行执法资格考试制度,坚持持证上岗、亮证执法。

5、建立健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对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落实情况的督促检查,探索法制宣传教育量化指标,完善评价体系。下级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和物价局每年底要向上一级部门报送本部门当年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工作计划安排。

(四)创新形式,注重效果

在继续坚持实践证明是行之有效的普法方式方法的同时,适应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趋势,不断创新载体、创新形式、创新手段,努力使法制宣传教育体现时代特点,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效果。既要继续利用好法制培训、法制讲座等传统法制教育形式,认真学习法律法规条文,又要组织“以案说法”、庭审旁听,增强感染力和说服力。既要充分发挥好广播、电视、报刊、橱窗、专栏等传统宣传媒体的作用,又要充分发挥现代网络平台的作用,在本部门门户网站、纵向网站上设立法制宣传教育专栏,发布普法动态,建立法律法规规章资料库。既要抓好经常性法制宣传,又要充分利用各种专项法律法规宣传月、宣传周、纪念日,采取法制文艺、影视法制展播等形式,组织开展专题宣传,营造学法用法的良好氛围。

四、组织实施和安排

第五个五年法制宣传教育规划从2006年开始实施,到2010年结束。分三个阶段实施。

(一)动员部署阶段

从本规划下发起到2006年9月,国家发展改革委要成立法制宣传教育领导小组,设立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负责指导、协调、监督、考核、验收全系统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办公室由法规司、办公厅、人事司、机关党委、价格司组成,法规司负责日常工作。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和物价局要认真做好“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的启动工作。

制定规划。根据本规划,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适合自身特点的“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做好组织、宣传、发动等工作。2006年底前,要将本地区、本部门的“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规划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备案。

编印教材。国家发展改革委组织编写全国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读本,作为法制宣传教育的参考教材,确保干部职工的学习需要。各地可根据实际,编写适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普法教材,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法制宣传教育办公室备案。

(二)组织实施阶段

2006年10月—2010年,各地要根据上级部门的要求,以及本地区、本单位工作需要,制定切实可行的年度工作计划,明确法制宣传教育的重点和任务,认真组织实施。

培训骨干。国家发展改革委负责培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副省级省会城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和物价局的法制宣传教育骨干;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和物价局负责培训本地区、本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骨干。

开展专题活动。利用《节约能源法》、《价格法》、《招标投标法》等法律实施10周年之际,大力开展各种专项宣传活动。对新颁布的与发展改革系统履行职责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要及时组织开展相应的专题宣传活动。

开展阶段性督促检查活动。国家发展改革委在规划实施中期将组织有关人员,对各地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情况进行抽查,鼓励先进,督促后进。各地可根据具体情况,对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进行阶段性督促检查。

加强工作交流。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利用刊物、网络和会议等形式,交流工作经验。通过《法制工作与建议》及相关网站的法制宣传教育专栏,介绍各地工作动态,推广典型经验。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和物价局,要切实加强对本地区、本部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交流和经验推广工作的指导。

(三)总结验收阶段

2010年,各地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和物价局要在做好年度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同时,研究制定普法验收方案和标准,通过实地考察、听取汇报、审阅档案、召开座谈会、抽样调查、交叉互查等形式,认真做好本地区、本部门“五五”法制宣传教育的总结验收和表彰工作。国家发展改革委将在此基础上,全面总结,评选全国发展改革系统“五五”法制宣传教育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并进行表彰。



附件:

重点学习法律法规规章文件目录

一、宪法、国家基本法律和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法律法规

●党和国家关于民主法制建设的方针政策:

《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江泽民同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六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

《中共中央关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若干问题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

《中共中央关于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的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

《中共中央、国务院转发〈中央宣传部、司法部关于在公民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第五个五年规划〉的通知》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加强法制宣传教育的决议》

《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

●宪法和国家基本法律:

《宪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

《国务院组织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

《反分裂国家法》

《民族区域自治法》

《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立法法》

《民法通则》

《刑法》

●规范行政行为的主要法律法规:

《行政许可法》

《行政处罚法》

《行政诉讼法》

《行政复议法》

《国家赔偿法》

《行政监察法》

《公务员法》

《国家安全法》

《保守国家秘密法》

《审计法》

《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条例》

《规章制定程序条例》

《法规规章备案条例》

《信访条例》

《行政监察法实施条例》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

《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

《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

二、与发展改革工作密切相关的专业法律法规

《可再生能源法》

《节约能源法》

《煤炭法》

《电力法》

《价格法》

《预算法》

《中国人民银行法》

《商业银行法》

《对外贸易法》

《中小企业促进法》

《公司法》

《证券法》

《招标投标法》

《劳动法》

《安全生产法》

《产品质量法》

《环境保护法》

《水污染防治法》

《大气污染防治法》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环境影响评价法》

《清洁生产促进法》

《土地管理法》

《农村土地承包法》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标准化法》

《粮食流通管理条例》

《中央储备粮管理条例》

《价格管理条例》

《企业债券管理条例》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

《电力设施保护条例》

《产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

《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

《工伤保险条例》

《失业保险条例》

《外汇管理条例》

《农药管理条例》

《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

《民用爆炸物品管理条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科技规划纲要增强自主创新能力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西部大开发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若干意见》

《国务院关于发布实施〈促进产业结构调整暂行规定〉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严格土地管理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再就业工作的通知》

《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

《外商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境外投资项目核准暂行管理办法》

《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和贴息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中央政府投资项目公示试行办法》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进和完善报请国务院审批或核准的投资项目管理办法》

《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

《国际金融组织和外国政府贷款投资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

《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

《制止价格垄断行为暂行规定》

《价格监测规定》

《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

《制止牟取暴利的暂行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举报规定》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政府价格决策听证办法》

《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

《价格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非常时期落实价格干预措施和紧急措施暂行办法》

《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关于制止低价倾销行为的规定》

《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

《收费许可证管理办法》

《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价格评估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

《价格鉴证师注册管理办法》

《价格评估人员执业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

《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国家以工代赈管理办法》

《清洁发展机制项目运行管理办法》

《清洁生产审核暂行办法》

《外债管理暂行办法》、

《境内外资银行外债管理办法》

《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05年本)》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2004年修订)》

《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2004年修订)》

《钢铁产业发展政策》

《汽车产业发展政策》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

《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

《工程咨询单位资格认定办法》

《中央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管理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货物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勘察设计招标投标办法》

《国家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监督暂行办法》

《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投诉处理办法》

《关于印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核报国务院核准或审批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目录(试行)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改进和完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程序有关规定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实行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制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央党政机关等建设项目管理和投资概算控制的通知》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改进和加强企业债券管理工作的通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关于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业部


关于加强草原防火工作的通知

农牧发[2005]3号


有关省、自治区草原防火指挥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草原防火指挥部:

  近年来,我国草原大部分地区,气温偏高,降水量偏少,火险等级不断攀高,火灾易发区域扩大,人为火源增多,草原防火形势十分严峻。做好草原防火工作,是草原防火部门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基本要求,是落实科学发展观的具体体现,是建设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在草原防火期到来之前,各地要早动员、早部署,切实采取有力措施,严加防范,有效遏制草原火灾的发生,坚决避免重大人员伤亡,努力把损失降到最低程度。为进一步做好今年草原防火工作,现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全面履行草原防火职责

  草原防火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充分认识草原防火的极端重要性,在思想上不能有丝毫麻痹,工作上不能有丝毫松懈,措施上不能有丝毫疏漏。要在当地政府的领导下,形成政府全面负责、部门齐抓共管、群众广泛参与的工作机制。要把草原防火工作领导负责制落到实处,层层签订责任状,明确目标,分解任务。要建设高效稳定、信息畅通、反应快捷、保障有力的防火组织体系,加强草原防火指挥系统建设,提高对草原火灾的应急指挥能力。要与时俱进,研究新情况,提出新办法,解决新问题,不断提高草原防火工作水平。草原防火部门的干部职工,要以对党和人民高度负责的精神,进一步增强草原防火工作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全面履行草原防火职责。要严格奖惩措施,对领导得力、措施到位、扑救及时、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表彰奖励;对失职、渎职或草原防火责任不落实,引起草原火灾造成重大损失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领导和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开展宣传教育,提高全民草原防火意识

  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草原防火宣传教育,做到警钟长鸣,常抓不懈。要采取农牧民喜闻乐见的形式,开展草原防火法规和防、扑火知识的宣传,增强全民草原防火意识和草原防火的自觉性,实现草原火灾的群防群控。要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体,大力宣传草原防火工作的重要意义和取得的成效,为草原防火工作创造良好的环境。

  三、完善各项措施,增强扑火救灾应急反应能力

  各地要根据草原火灾突发性的特点,按照国务院的统一要求,结合当地草原防火工作的实际,制定并不断完善草原火灾应急预案,建立健全草原防火应急体系。要加强对防火物资的管理,确保扑火机具、车辆装备完好,后勤保障有力。对草原防火隔离带不符合要求的地段,要立即采取补救措施,确保草原防火隔离带真正发挥作用。要因地制宜,加强专业、半专业草原火灾扑火队伍建设,积极开展草原防、扑火培训工作。要加强与当地驻军、武警部队的联系,建立信息反馈和扑火救援联动机制。要加大督导检查力度,确保各项草原防火措施的落实,切实增强扑火救灾应急反应能力。

  四、严格火源管理,切实消除草原火灾隐患

  各地要按照《草原防火条例》,划定草原防火管制区,规定草原防火管制期,建立起草原火源管理的长效机制。草原防火管制制度的实施要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来落实。在重点防火地区、交通要道设立草原防火检查站,充实检查力量。草原防火检查站要切实负起责任,依法加强对进入草原的车辆和人员的防火安全检查。在草原防火管制期,严禁在防火管制区内的一切野外用火。特别是“清明”、“五一”和“十一”三个关键时期,要加大巡查力度,严加防范。

  五、做好防火值班,确保草原火情信息畅通

  各地要建立草原火灾预警监测体系,不断完善草原火险等级区划,加强草原火险形势分析,努力提高草原防火工作的预见性和科学性。各级草原防火部门要严格执行草原防火24小时值班制度和领导带班制度。对卫星遥感监测发现的热点,必须认真核查及时处置。各地要根据《草原防火条例》和《农业部草原火灾应急预案》的要求,严格执行草原火灾报告制度,不瞒报、不虚报、不迟报,确保火情信息迅捷畅通。

  草原防火期内,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24小时值班。为了及时掌握草原防火情况,请将你省(区)草原防火值班电话、传真、电子邮件,于3月15日前报我部草原防火指挥部办公室。

  联系人:黄明亮、吴晓天

  联系电话:010—64193161、64193111

  传真:010—65005180

  E-mail:Fanghb@agri.gov.cn

                       二00五年三月三日


  摘要: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允许各共同诉讼人单独起诉、被诉,而不强制他们必须共同进行诉讼,当且仅当共同诉讼行为发生时才具有统合确定性之诉讼。本文剖析了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存在的问题:我国并没有设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未将必要共同诉讼予以细分,对可以允许分开审理的案件,法官却滥用职权追加当事人,损害了当事人的处分权。本文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对我国的类似必要共同制度进行研究。在我国设引入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有助于与实体法相协调,以便在解决纠纷的同时实现对当事人的程序保障,保护当事人的处分权,更加方便当事人进行诉讼,节约司法成本。


  一、我国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现状

  当前我国以诉讼标的为准将共同诉讼分为必要共同诉讼与普通共同诉讼,前者的诉讼标的是共同,后者的则是同一种类的。依照我国《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至第56条的规定,诉讼标的共同的必要诉讼有九种类型。我国立法将应当作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对待的共同诉讼当作必要的共同诉讼来对待。比如有关按份共有、继承、保证人与被保证人的共同诉讼。在这些诉讼中,有关共同诉讼并非必然要共同参加诉讼,而是享有单独起诉、被诉权,而我国当前立法并没有专门设计出一种共同诉讼制度——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来与之对应,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在某种程度上与域外的固有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相类似。

  此外,我国的必要共同诉讼也疏漏了这样一种因同一事实或原因引起的具有牵连关系的诉讼。除诉讼标的共同与同一种类之外,还存在一种诉讼标的有牵连的共同诉讼。数名当事人之间不是拥有共同的诉讼权利与义务,而是各自的权利与义务,但是各个权利之间具有一定的牵连性:比如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件,法院在碰到此种类型的案件时将如何处理呢?如果按照必要的共同诉讼来处理,则因为数名当事人之间并不是存在共同的权利与义务,因而,法院无权这样做;如果按照普通的共同诉讼处理,则法院的判决会波及到其他当事人,而这又与普通的共同诉讼人之间的判决具有独立性这种规定相矛盾,因而,法院也不能按照普通的共同诉讼处理。针对这种类型的案件,我国法律便出现了法律真空。

  二、我国设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必要性

  从宏观的角度看,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有助于程序正义的实现,有助于推动整个社会的法治进步。因而,我们有必要引进该制度。

  (一)与实体法相协调的需要

  固有必要共同诉讼是以实体法上的共同请求权为基础的,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除此之外还具有单独请求权,尽管实务界中将共有财产案件视为必要共同诉讼,然而这仅仅是针对共同共有而言的,具体到按份共有,共有人可以单独主张其份额,在这种共同共有关系中,各个共同人享有单独的实体法上的处分权,在这一点上,按份共有与共同共有则大有不同。因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人享有实体法上的单独请求权。

  (二)维护当事人的处分权

  共同诉讼当事人有权决定是否起诉、采取何种方式起诉,但我国法院对某些本来可以分开审理也可以合并审理的案件,均视为应当合并审理。法院利用自己的职权强制追加当事人,这样做在某种程度上侵犯了当事人的自由处分权,干预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利,损害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是职权主义的表现。在市场经济日益发达的今天,个人本位越来越突出的情况下,将必要共同诉讼作出划分,引进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对我国民主与法治的建设也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方便当事人的需要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有助于缓解当事人适格的要求。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并不像固有必要共同诉讼那样,必须所有的共同诉讼人都参加方为适格,这样严格的条件不能使得当事人便捷的起诉,不能够帮助法院迅速的判决,因而不利于对当事人权利的救济。引进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实质上是缩小了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从而扩大了当事人适格的范围,强制所有共同诉讼当事人一起进行诉讼的案件类型降低了,使当事人更容易提起诉讼,更利于缓解当事人适格的要求。[1]更加方便当事人,实现以人为本的社会关怀。

  三、我国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制度设计

  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具体制度设计包括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成立标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制度的适用范围,类似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地位。

  (一)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成立标准            

  统合确定可以说是判断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重要标志,然而,理论界对统合确定的范围有所争议。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统合确定涉及两个问题的权衡——处分权保障与统一裁判。因而,我们在确定统合确定范围的大小时,不得不考虑到这两个问题的取舍。一方面,如果扩大统合确定的范围,则必定有利于裁判的统一性,但是这样势必损害当事人的处分权;另一方面,如果缩小统合确定的范围,则必定有利于当事人的处分权,但也不利于裁判的统一性。

  鉴于裁判的一致性在某种程度上出现了一定的缓和,这里就有必要使得处分权保障向裁判的一致性作出一定的让步。因而,我们可以适当扩大统合确定的范围。但是如果适用论理上的统合确定学说,则会使得判决过于重视裁判的一致性,而忽视当事人的处分权。笔者主张采取法律上的统合确定说,也就是说,既包括诉讼法上的统合确定又包括实体法上的统合确定,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统合确定不仅是指既判力由一个共同诉讼人波及另一个共同诉讼人,而且还包括诉讼标的在实体法上具有不可分的情形,从而实现尊重当事人的处分权与实现裁判的统一性二者之间的平衡。

  (二)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

  在确定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标准之后,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适用范围便较容易确定。笔者主张采用概括式与列举式相结合的方式,以广义上的统合确定性(诉讼法上的统合确定性与实体法上的统合确定性)为指导。总的来说,类似必要共同诉讼所包括的案件类型包括:因同一事实或原因而提起的形成之诉或者确认之诉(例外情形下的给付之诉);因诉讼上代位而提起的诉讼;因诉讼法上的统合确定性而产生的诉讼;因实体法上的统合确定性而产生的连带责任之诉;以及其他不属于固有必要共同诉讼的诉讼。适用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案件类型主要有:

  1、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件。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件是指虽然数名侵权人起初并没有共同侵权的过错,但是实际上却又因为偶然因素而致使同一损害。其特征为:首先,各个行为人起初并没有共同侵权的过错,即共同的故意或者过失。其次,各个行为人实际上却又因为偶然因素而致使同一损害。既然数名侵权人没有共同过错,那么法律上就不能按照共同侵权来判案,而应当按照各个侵权人的过错大小来确定他们的责任,而非连带责任。同时各个侵权人又是基于同一事件而具有一定的牵连性,因而,法院应当对其作出统合确定的判决,将整个侵权案件视为一个有机联系的整体,而不能是有的共同诉讼人胜诉,有的共同诉讼人败诉。侵权法的基本理念之一是为自己的行为负责,无意思联络的数人基于偶然因素而因数个行为而致使同一损害,这时便不能按照一般侵权责任处理,要求行为人承担连带责任,而只能要行为人责任自负,仅对自己的行为而造成的损害负责,比如,原告吴某与被告匡某、杨某、丁某均系被告临泽镇中心小学4二年级(1)班学生。2002年4月22日下午,被告杨某从家中带来一根缝纫机用针,将其拿到学校,被告丁某叠了一只玩具纸飞机,将被告杨某从家中携带来学校玩耍的的缝纫机用针固定在其叠成的纸飞机前面,将易伤人的针尖露出。结果,被告匡某在玩耍该纸飞机时,该机上针尖伤害了原告的眼睛。[2]本案中,被告匡某的行为直接导致了原告吴某的人身损害,而被告杨某与丁某的行为虽然没有直接导致损害后果的发生,但是却为这种损害的发生创造了一定的条件,因为本案系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件,三被告并不是承担连带责任,而是按照各自原因力的大小而分担责任。但是各个侵权人之间又因为吴某眼睛损害这一侵权事实而具有牵连性,因而应当统合确定。

  在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案件中,某些情况下,受害人有时不能寻找到部分侵权人,这时如果要求所有的侵权人必须齐全才能进行诉讼,这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损害了原告的处分权,而不利于对原告的救济。

  2、因同一事实致不同受害人损害的案件。此种类型的案件中,同一个侵权人侵害了不同主体的权利,由于在这种情况下,数名共同诉讼人并不是享有共同的权利或者履行共同的义务,数名共同诉讼人提起的诉讼属于不同的诉讼标的,但是却是基于同一事实,因而会发生一定的牵连关系。所以法院有必要做出统合确定的判决。比如,被告的生活污水多年来直接排入民众房屋旁边的路面上,而原告四人的鱼塘地势相对较低,因而被告的生活污水后又直接流进原告吕某的鱼塘中,原告吕某所养的鲢鱼死亡。后来经环境保护部门派员到现场察看,认为原告的鲢鱼死亡系被告所排的生活污水所致,因而,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原告肖某、吕某、熊某的鱼塘有相距较近,污水便从吕某的鱼塘渗透到肖某的鱼塘中,又从肖某的鱼塘渗透到吕某的鱼塘中,造成原告肖某、吕某鱼塘的鱼于2006年3月全部死亡,现在污水又渗透到熊某的鱼塘中,并已经发现了死亡之鱼。[3]本案中,数名原告基于同一侵权事实而受到损害,因而法院必须统合确定判决。

  3、不同责任形式主体因同一事实致同一人损害案件。在此种类型的案件中,数名责任主体基于不同的责任类型而损害了同一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此时,被害人可以单独起诉任意一名被告人,也可以共同起诉数名被告人。共同被告人此时承担的是不同类型的责任,因而被害人对他们提起的诉讼的诉讼标的不同,并且,各个共同被告之间并无共同的过错,因而连带责任在此并不能适用,但是各个被告却因同一事实对同一人造成了损害后果,基于同一事实发生了牵连性,故而,法院应当作出统合确定的判决。比如,黄某为本案的原告,吉某、黄某、B单位(以下简称农坝小学)为本案的被告,本案中,被告吉某、黄某与王海洋、王永洪因酒后闹事,便共同钻进农坝小学,在男生宿舍中用拳脚、皮带、木棒将与该四人并无恩怨的原告伤害,原告的伤害经鉴定为九级。本案中原告的伤害系被告吉某、黄某的侵权行为所致,此外农坝小学因为管理行为疏松也要负违约责任。[4]二者可以视为类似必要共同诉讼,虽然不是要承担连带责任,但是法院必须统合确定两被告的责任。

  4、因同一法律问题而形成的确认之诉或者形成之诉。在此种类型的案件中,数名原告共同诉讼人向法院提起确认之诉或者形成之诉,因确认之诉或者形成之诉中,虽然不同的原告之间起诉的诉讼标的不同,但是这些不同的诉讼标的之间却存在着一定的法律上的牵连关系。因而,法院要做出统合确定的判决。比如数人提起的撤销股东会(董事会)决议之诉、确认股东会(董事会)决议无效之诉。比如我国新《公司法》第22条规定:“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在这样的诉讼中,法院允许单个股东提起诉讼,而不是强求所有的股东必须全部参加方为适格,因为,若要强行要求所有股东均参加诉讼,可能会导致大家的意见不是那么一致,而无法提起诉讼。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已经开始承认了类似必要共同诉讼。

  例如,原告孔某起诉被告B单位,认为B单位以80万元总资产为基数收购离开公司人员的股权,但是事实上公司的总资产远不止80万元。B单位的此种行为明显违法,对股东们来说显失公平,因而孔某有权诉请法院撤销该股东会决议。[5]本案中,若有些股东考虑到诉讼的司法成本,愿意接受这样的价格,那么强行要求其他股东进行诉讼,则违背了当事人的处分权。因而,公司法中允许单个股东起诉的做法在某种程度上也是承认类似必要共同诉讼的表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