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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1:09:45  浏览:815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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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的决定

(2006年1月18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2006年1月18日公布 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三条修改为:“地方立法应当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社会主义道路、坚持人民民主专政、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改革开放。
“地方立法应当坚持科学发展观,为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的全面进步服务。
“地方立法应当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从国家整体利益出发,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地方性法规不得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地方立法应当体现人民的意志,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发挥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作用,保障人民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
“地方立法应当从实际出发,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合理地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地方国家机关的权力和责任。”
二、第四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以下简称主任会议)根据需要提出年度地方立法计划。”
三、第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有权提出地方性法规案的机关,应当于每年第三季度向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下年度地方立法计划的建议。”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提出地方立法计划项目建议的,应当报送立法项目建议书,并附法规建议稿,明确送审时间。”
四、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于每年第四季度对各方面提出的立法建议和意见进行综合研究,编制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下年度地方立法计划草案,由法制委员会报主任会议决定,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报告。”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应当明确法规草案拟提请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时间。”
五、第八条修改为:“年度地方立法计划分别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省人民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组织实施。省人民代表大会有关专门委员会在各自职责范围内组织实施。”
六、第十一条第一款修改为:“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根据年度立法计划的安排,按照起草工作要求,做好有关地方性法规草案的起草工作。”
第二款修改为:“起草地方性法规草案应当注重调查研究,广泛征询社会各界意见。设定行政许可、行政收费以及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内容的,应当依法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其他方式公开听取意见。”
七、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修改为:“属于地方性事务需要作规定的。”
增加一项,作为第(五)项:“省人民代表大会授权常务委员会规定的。”原第(五)项改为第(六)项。
八、第三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收到提请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后,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及时向主任会议报告,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九、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一般应当经三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再交付表决。”
第三十四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两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交付表决;修改地方性法规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各方面意见比较一致的,可以经一次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即交付表决。”
十、第三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合并,作为第三十四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一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提出审议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会议就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法规案主要问题等进行审议。”
十一、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五条:“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提出关于法规草案修改情况和主要问题的报告,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由分组会议进一步审议。”
十二、第三十三条第三款改为第三十六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三次审议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关于法规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由分组会议对法规草案修改稿进行审议。”
十三、第三十七条第一款改为第三十七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第二次、第三次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由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地方性法规案进行统一审议,向常务委员会会议提出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和法规草案修改稿,对法规草案主要内容作出修改和重要的不同意见应当在修改情况报告或者审议结果报告中予以说明。对有关的专门委员会的重要意见没有采纳的,应当向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反馈。”
十四、第三十四条第二款改为第三十八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修改地方性法规案、废止地方性法规案,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提案人的说明和法制委员会的审议报告,由分组会议对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审议。其中,提案人是法制委员会的,在全体会议上听取法制委员会的说明,由分组会议对修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废止地方性法规的决定草案进行审议。”
十五、第三十三条第四款改为第三十九条:“常务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需要,可以召开联组会议或者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中的主要问题进行讨论。”
十六、第三十五条改为第四十条,修改为:“常务委员会分组会议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应当派人到会听取意见,回答询问。
“常务委员会会议分组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根据小组的要求,有关机关、组织应当派人到会介绍情况。根据审议需要,可以由工作人员宣读地方性法规草案、草案修改稿、草案表决稿。”
十七、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和第三十七条第三款合并,作为第四十一条,修改为:“法制委员会和有关专门委员会审议地方性法规案时,可以邀请相关的专门委员会的成员列席会议,发表意见。”
十八、第四十条改为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地方性法规案,法制委员会、有关的专门委员会和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听取各方面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用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
“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应当将法规草案发送三十名以上省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有关机关、组织和专家征求意见。涉及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等重要的地方性法规案,经主任会议决定,可以将法规草案或者草案的主要内容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根据需要,可以将意见整理后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十九、第四十二条改为第四十六条,并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后,对于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和合法性等重大问题存在较大意见分歧,需要搁置审议的,由主任会议提出,提交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对法规草案是否搁置审议进行表决。”
第二款修改为:“地方性法规案经常务委员会三次会议审议后,仍有重大问题需要进一步研究的,由主任会议提出,经联组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同意,可以暂不付表决,交法制委员会进一步审议。”
二十、第四十三条改为第四十七条,修改为:“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审议的地方性法规案,搁置审议满两年的,或者因暂不付表决经过两年没有再次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的,由主任会议向常务委员会报告,该法规案终止审议。”
二十一、第四十五条改为第四十九条,修改为:“交付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全体会议表决未获得通过的地方性法规案,提案人认为必须制定该法规的,可以按照法定程序重新提出,由主任会议决定是否列入会议议程。”
二十二、第五十二条改为第五十六条,并将第二款修改为:“报请批准的地方性法规,由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
二十三、第六十一条改为第六十五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应当对地方性法规的解释要求进行审查,认为有必要作出解释的,应当拟订地方性法规解释草案,由主任会议决定列入常务委员会会议议程。”
二十四、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二条:“法规草案起草单位应当对法规草案条文内容的立法依据、事实、理由等进行必要的诠释,并提供相关的资料。”
二十五、增加一条,作为第八十三条:“主任会议可以委托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对法规草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合法性等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印发常务委员会会议。”
二十六、第八十三条改为第八十九条,修改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机构可以对有关具体问题的法律询问进行研究予以答复,并报常务委员会备案。”
本决定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
《广东省地方立法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款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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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国家劳动总局关于纺织挡车工提前退休问题给广东省劳动局的复函
国家劳动总局


复函
你局〔1980〕粤劳薪字第890号《关于纺织工人提前退休的请示报告》收悉。据我们调查,纺织企业挡车工陆续实行“四班三运转”制度后,其劳动条件已经有了一定的改善;同时,在全国其他企业职工中类似纺织挡车工劳动条件的工种和人数都较多,范围较广,互有影响,是
否实行提前退休,有待统一研究。因此,纺织挡车工以暂不实行提前退休为宜。此复。



1981年4月30日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开展“亿万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活动”的通知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


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关于开展“亿万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活动”的通知


2001-07-03

体群字[2001]82号

  为推动《全民健身计划纲要》的全面实施,努力提高广大青少年儿童的体质健康水平,国家体育总局、教育部决定从2001年开始在全国开展“亿万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活动”。

  “亿万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活动”的重点是学校。教育部、国家体育总局、共青团中央、全国少工委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 “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通知》,“亿万青少年儿童 体育健身活动”是“工程”的重要内容,“亿万青少年儿童体育 健身活动”的开展应和“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动工程”的实 施紧密结合起来。 现将“亿万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活动”的有关事宜通知如 下:

  一、指导思想:

  开展“亿万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活动”应以国务院颁布的 《全民健身计划纲要》为指导,按照“全国中小学生课外文体活 动工程”的要求,坚持面向全体青少年儿童,以学校为重点,组 织广大青少年儿童积极参加内容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科学、文 明、健康、活泼的体育活动,增强体质,陶冶情操,培养新世纪 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为我国社会主义物质文明 和精神文明建设服务。

  二、活动原则:

  以经常性健身活动为主体。坚持因地、因时、因人制宜和科 学文明的原则。充分利用课余时间、节假日开展体育活动。在开 展各种体育健身活动中,遵循传统体育健身方法与现代体育健身 方式相结合,个人锻炼与集体活动相结合,体育健身娱乐与医疗 保健相结合,提倡形式多样,寓教于乐,注意安全,重在参与。

  三、活动内容:

  1.广泛吸纳青少年儿童参加形式多样的野外、户外体育 活动。从各地实际出发,充分利用寒、暑节假日,积极组织开展 冬长跑、春郊游、夏游泳、秋登山等丰富多彩的课外体育活动和 形式多样的夏(冬)令营体育健身活动,让青少年儿童在大自然 中磨练意志、锻炼体魄、陶冶情操。

  2.广泛开展青少年儿童喜爱并易于普及的体育项目和体 育达标活动。如篮球、排球、足球、田径、游泳、乒乓球、羽毛 球、体操、武术、棋类以及踢毽、跳绳、拔河等活动项目。积极 组织开展国家推行的田径、游泳、棋类等项目的业余达标活动。

  3.有计划有目的的举办符合青少年儿童特点,形式多样 的体育竞赛、表演和交流活动。各省(区、市)每年至少需组织 1—2次具有一定影响力的综合性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展示活动, 以此推动当地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活动广泛开展。同时,大力提 倡学校班级之间、校际之间、地区之间就地就近小型多样的各类 体育竞赛交流活动。

  4.开展“亿万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活动”要同“青少年 学生体质测定标准”工作相结合。要定期对青少年儿童进行体格 检查和监测,公布学生体质健康状况,以督促广大青少年儿童更 加自觉地投身体育锻炼。要建立青少年儿童体质健康卡片,加强 青少年儿童健康水平的管理。开展“亿万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活 动”要与普及体育健身方法和知识相结合,宣传科学的健身观 念,普及体育健康知识。积极推广适宜青少年儿童生理、心理特 点,具有普及性、健身性、趣味性的体育项目和健身方法,以满 足广大青少年儿童对体育健身的不同需求。

  四、活动要求:

  1.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提高对“亿万青少年儿童 体育健身活动”重要性的认识。切实加强领导,把开展“亿万青 少年儿童体育健身活动”作为提高青少年儿童身体素质,培养青 少年儿童创新能力,全面推进素质教育、培养青少年儿童健康生 活方式,提高中华民族素质的一个重要内容,列入工作计划,齐 抓共管,密切配合,制定实施方案,把这项活动落到实处,收到 实效。

  2.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为开展青少年儿童体育健 身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条件。要充分利用自身现有组织和体育场 地设施资源,积极开展活动。各级各类学校、青少年体育俱乐 部、青少年之家、少年宫等要在开展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活动中 发挥骨干作用。为满足不同层次、不同需求的青少年儿童体育健 身活动的需要,所有面向社会开放的公共体育场馆设施,应对青 少年儿童参加体育健身活动提供优惠服务。要有计划地逐步营造 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活动网络。

  3.各级体育、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亿万青少年儿童 体育健身活动”的管理和指导。建立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做到责 任明确、实施方案科学有效、活动内容丰富多彩,逐步引导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活动向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方向发展。

  4.加强舆论宣传。各地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搞好 “亿万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活动”的宣传报道,形成良好的舆论 氛围。要及时总结和推广开展活动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对开 展活动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奖励。要大力宣传“亿万青 少年儿童体育健身活动”在促进青少年儿童身心全面发展中所起 到的积极作用。

  5.加强安全保护工作。在开展“亿万青少年儿童体育健 身活动”过程中,要高度重视安全问题。对活动计划安排、场地 设施使用、活动内容选择、活动过程组织等各个方面都要严格把 关,防止出现任何伤害事故,以确保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活动健 康发展。

  6.各省(区、市)体育、教育行政部门应根据本通知精 神,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认真部署,实施此项工作。希望各省 (区、市)在今年年底前精心筹划,周密组织好本省(区、市) 青少年儿童体育健身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