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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5-20 00:08:51  浏览:9597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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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九府厅发〔2008〕88号


九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庐山管理局,九江经济开发区、共青城开发区管委会,云居山—柘林湖风景名胜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市直及驻市有关单位:
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联合拟定的《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OO八年九月二十八日

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提升九江文化软实力,促进我市文化大发展大繁荣,2008年3月28日九届市委第25次常委会(第16号会议纪要)决定设立“九江市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为提高宣传发展文化专项资金使用效率,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由市财政从2008年起,每年在财政预算中安排一定数目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今年首期安排50万元,逐步安排100万元列入预算。
第三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由中共九江市委宣传部(以下简称“市委宣传部”)会同九江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

第二章 使用范围


第四条 宣传文化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1、兑现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奖励、贴息等政策措施;
2、文艺精品力作的创作生产;
3、公益性宣传文化活动的经费补贴;
4、其它引导、支持和发展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的需要。
第五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下列支出:
1、部门和单位人员办公支出、行政后勤支出、职工福利支出;
2、部门和单位的基础建设支出;
3、其它不属于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的支出。

第三章 专项资金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第六条 市委宣传部根据九江市文化事业和文化产业发展的总体部署,制定本年度文化发展计划项目指南,明确文化事业、文化产业发展领域和方向,确定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范围,并予以发布。
第七条 申报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的单位,应根据本年度文化发展计划项目指南申报项目,同时按规定编制申请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计划,上报市委宣传部。
第八条 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进行审核,确定当年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并汇总上报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 批准后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计划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批复下达项目单位执行。批准下达的项目计划一般不作调整,确实需要调整的,由项目单位向市委宣传部提出申请,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审核后报市政府审批。

第四章 专项资金的拨付


第十条 市级所属项目单位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由市委宣传部与市财政局联合下发的文件,并办理拨款手续,由市财政局直接拨付到项目单位。属县(市、区)的项目由市委宣传部和市财政局将拨款指标下达到县(市、区),项目单位到县(市、区)财政局办理拨款手续。
第十一条 财政年度预算安排的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当年未安排使用完的可结转下年度继续安排使用。
第十二条 当年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跨年度的,其资金可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当年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扶持的项目完成后资金有结余的,结余部分由市委宣传部会同市财政局在全市重新安排使用。

第五章 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宣传文化发展专项资金的使用必须遵守财经纪律,专款专用,封闭运行。资金使用单位要接受财政、审计部门的检查和监督。
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的,按照《财政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开始施行。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市委宣传部、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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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新闻记者证核发情况自查工作并重申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

新闻出版总署


关于开展新闻记者证核发情况自查工作并重申有关规定的紧急通知

新出报刊司[2009]29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新闻出版局,解放军总政宣传部新闻出版局,中央国家机关报刊管理部门,中央各新闻单位:

今年新闻出版总署统一换发全国新闻机构记者证以来,换发工作深入开展,为防止出现新闻机构填报虚假材料、不符合条件人员冒领记者证等问题,现就严格审核相关条件,并对已领取新闻记者证情况进行全面自查紧急通知如下。

一、严格按照规定提交申报材料

各地新闻机构要严格按照《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关于2009年换发新闻记者证的通知》、《关于期刊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有关通知》、《关于广播电影电视新闻单位申领新闻记者证的通知》等有关规定申领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及其主管单位负有严格审核的义务,须对申请人资格仔细审核,严格把关;要求准确完整提交申请材料,确保申请材料真实准确;要求从严掌握记者证发放范围,坚决不给本单位党务、行政、后勤、经营、广告、工程技术等非采编岗位的工作人员,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申请、办理新闻记者证。

新闻机构必须将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所有名单在本单位内部及所属媒体上向社会公示,并公布举报电话;对新闻记者证丢失、损坏等情况,须及时注销并刊登作废声明;对人员离职等情况,须确保收回新闻记者证,并及时注销;新闻机构每年还应定期将新闻记者证新申领人员情况和记者证注销情况在本单位内部和所属媒体上公示。

二、立即开展全面自查工作

(一)自查时间

所有拟申领、正在申领及已领取新闻记者证的新闻机构,均须从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09年8月31日,就申报材料及领取证件情况深入开展自查工作。

(二)自查内容

1.是否向不符合条件的下列人员申领或发放新闻记者证:新闻机构中党务、行政、后勤、广告、发行、经营、技术等非采编岗位工作人员;新闻机构以外的工作人员,包括为新闻机构提供稿件或节目的通讯员、特约撰稿人、特约记者,专职或兼职为新闻机构提供稿件的党政机关、企事业等单位的工作人员以及其他社会人员;高等学校校报工作人员;非新闻性报纸、期刊以及无新闻采访业务的其他期刊工作人员;在新闻采编活动中因违法违纪受过严重处罚的人员以及有不良从业记录的人员。

2.是否存在拟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涉嫌违法正在被有关部门立案调查等情况。

3.申领新闻记者证之前是否在本单位及媒体上公示拟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名单。

4.是否存在新闻记者证丢失、损坏,未及时注销并刊登作废声明等情况。

5.是否存在对调离采编岗位或离职人员的新闻记者证,未及时收回并注销等情况。

6.是否对申领新闻记者证人员收取费用或押金。

(三)整改落实

1.对尚未提交相关申报材料的新闻机构,发现存在问题的要立即纠正。

2.对已提交申报材料但是尚未领取新闻记者证的,须在发现问题后一周内将情况上报申领记者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由省级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新闻出版总署后,撤销相关申报材料,不予核发新闻记者证。

3.对已领取新闻记者证的新闻机构,发现存在禁止申领情形的,须在一周内将记者证收回注销,并向申领新闻记者证的新闻出版行政部门报告。

三、全面检查,依法严肃处理

1.各地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及时向各新闻机构传达,并提出具体管理要求。各省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要对本辖区内的记者证发放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对重点地区或单位予以抽查,对违法违规案例要予以公开通报。

2.新闻出版局必须在对方已经提供公示证明材料(如本单位内部公示情况的照片,所属媒体刊登公示的报纸、刊物、网页等),并签订《新闻记者证管理承诺书》(见附件)后,才能发放新闻记者证;对已经发放新闻记者证,但是未提供公示证明或未签订承诺书的,要限期补交或补签。

3.新闻出版总署、中纪委驻总署纪检组将于近期组织专项检查,同时对部分省区进行随机抽查,对违反相关法规及政策规定,填报虚假材料或违规发放新闻记者证的,将取消该新闻机构记者证核发资格,并提请有关部门追究报刊社主要负责人责任,对涉及的相关当事人将通过媒体公开通报,对公务员和党政领导干部违规领取记者证的除公开通报外,同时将提交有关部门追究当事人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新闻记者证管理承诺书

新闻出版总署新闻报刊司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十七日



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机构监管部


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

  我会已将《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通过交换方式抄送你办。但是,目前大多数证券公司还未收到此通知。鉴于该通知事项的紧迫性,请你办将该通知及时转发辖区内各证券公司,并督促其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

机构监管部
2003年5月15日


关于证券公司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有关问题的通知

证监机构字[2003]107号

各证券公司:

  近一时期,部分证券公司开展了对业务创新特别是受托投资管理业务创新的研究,少数证券公司还与商业银行合作,向特定或不特定的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开展了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为加强对证券公司从事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维护证券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证券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是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一种新形式。与传统的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相比,这一形式涉及的当事人较多,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比较复杂,管理要求较高、难度较大,如处理不当,极易引发金融风险和社会风险。为此,中国证监会正在加紧制定规范证券公司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管理办法。在新办法实施前,证券公司不得向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投资者募集资金设立集合投资计划,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正在募集的集合投资计划,必须立即停止募集。

  二、本通知发布前已经开展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应当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五日内,将与集合投资计划有关的合同、产品说明书、宣传材料等报送中国证监会审查(同时抄报注册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并立即按照以下规定,对已经开展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中的不规范做法进行纠正:

  (一)证券公司不得以书面或者口头、明示或者暗示的方式向委托人承诺承担投资损失、保证投资收益;向委托人提供投资收益预测的,应当有充分的根据,并以书面方式明确说明所作预测仅供委托人参考,投资风险由委托人自行承担。

  (二)集合投资计划使用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当由具有证券投资基金托管人资格的商业银行托管。

  (三)集合投资计划的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关于委托人与受托人权利义务关系的约定,应当符合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通知》(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的规定。

  三、中国证监会各派出机构应当加强对辖区内证券公司开展的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监督管理,督促证券公司按照证监机构字[2001]265号文件和本通知的规定规范运作。对违反规定从事集合性受托投资管理业务的证券公司,要严格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并将有关情况及时报告中国证监会。

二○○三年四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