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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6 17:29:30  浏览:8360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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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83号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9日自治区人民政府第22次常务会议通过,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自治区主席 向巴平措

二○○八年一月四日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


  为了规范行政机关的行政执法行为,保障行政相对人要求听证的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结合我区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将自治区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规定如下:
  一、对公民处以1000元(含1000元)以上罚款、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罚款属于“较大数额罚款”。
  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行政处罚听证范围中“较大数额罚款”标准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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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国工商银行


中国工商银行关于印发《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1990年11月9日,中国工商银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计划单列市分行:
为了保证金融债券的顺利发行,强化对已发行金融债券的管理工作,总行制定了《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及时报总行。

附: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发行金融债券是筹集资金的重要手段之一,它不仅对于增强我们资金实力,支持经济发展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对于我行调整资产负债结构,增强资金营运的计划性有着重要意义。
第二条 发行金融债券是一项全行性的重要工作,一定要加强管理,严防事故发生。各行要在行长的领导下,计划、储蓄、会计、出纳等部门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此项工作。
第三条 金融债券发行计划,要结合国民经济发展、资金供需情况确定。
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的编制,由各行计划部门负责。各分行要将发行金融债券额度计划和特种贷款计划纳入信贷收支计划一并上报,总行综合平衡,编制全国工商银行年度金融债券发行计划,经人民银行总行批准后(各地人民银行不再审批),下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执行。金融债券发行计划一经确定,应千方百计努力完成。
第四条 债券的印制与调运。
中国工商银行金融债券由总行负责设计,印制,统一组织调运。
各分行接到总行《金融债券调拨通知书》后,立即组建由计划、出纳、保卫参加的调运小组,按总行确定的时间、地点,制定调运方案。调运小组成员的具体分工是:计划部门负责办理调拨手续;出纳部门负责债券领取、清点及入库保管,并记载“有价单证登记簿”。保卫部门负责办理免检手续及武装押运。会计部门凭债券调拨通知书做附件,填制“293未发行金融债券”表外科目收入传票记帐。
调运人员(含司机)要密切配合自觉遵守调运纪律,不得擅自脱离工作岗位办理其它事情,对调运时间及行车路线必须严格保密。
第五条 债券的领发及保管。
金融债券要贯彻“帐券分管”的原则,由会计部门管帐,出纳部门管券,相互核对,帐实相符。储蓄部门亦须帐券分管,一律纳入“293未发行金融债券”表外科目核算,按债券年度、种类、面额分别立户。
各行收到上级行调入或调给所属行金融债券时,应根据调拨单据或运送凭证分别填制“293未发行金额债券”表外科目收入或付出传票、凭以记帐。
调入、调出金融债券,要比照“现金出入库办法”办理,出纳部门按年度、种类、面额分别登记保管。
第六条 债券的发行。
债券发行前要做好核对工作,利用各种形式广为宣传,以推动债券发行工作顺利进行。具体发售工作以储蓄所和其它营业单位为主,发行时要严格发行手续,防止发生漏洞。营业终了,各发行点汇总填制收入凭证,注明发行债券的年度、种类、面额张数,作为进帐依据,并上划管辖行,同时填制“293未发行金融债券”表外科目付出传票,凭以记帐。并清点结余的债券数量,入库保管,保证帐券相符。
会计分录为:
发行点: 收 206支行辖内往来
付 239库存现金
管辖行: 收 156发行金融债券
付 206支行辖内往来
金融债券发行过程中,各行要随时掌握进度,做好余缺调剂工作。发行工作结束后,要及时将未发出的债券集中到出纳部门保管。
第七条 债券的兑付。
债券到期前各行要做好兑付准备工作,所有的兑付点兑付时都要对外公告。具体兑付工作仍以储蓄所等发售单位为主。兑付时要认真审查债券真伪、是否符合兑付条件,审查无误后,按有关规定办理兑付手续。兑回债券要随时加盖“已兑付”字样并剪角。
营业终了,各兑付点要按债券年度、种类、面额、张数、金额填制金融债券兑付凭证,连同兑付收回的金融债券,上划到管辖行。
会计分录:
兑付点: 收 239库存现金
付 206支行辖内往来
管辖行: 收 206支行辖内往来
付 156发行金融债券
付 263利息支出--其他
利息支出户
表外科目: 收 294待销毁有价单证
出纳部门将兑付收回的债券入库保管,并记载有价单证登记簿。
残破污损金融债券的兑付,参照(85)银发471号《残破污损国库券兑付处理办法》办理。
第八条 债券的销毁
债券要定期清理和销毁(一年一次),已兑付和作废的债券经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分行批准后,集中到有条件的地、市支行销毁。未发行的空白债券要集中到分行指定库点保管,报总行同意后继续发行或销毁。
债券的销毁工作由行长挂帅,出纳部门牵头,出纳部门凭计划部门提供的“金融债券销毁通知书”,制定销毁方案,并组织具体的销毁工作。销毁债券时要严格按照销毁残破人民币办法执行。会计、储蓄、保卫、稽核、监察等部门要全力配合,分行有关部门派人监销。销毁完毕后要将
销毁情况逐级上报总行。
表外科目会计分录:
保管行(县支行):
付 293未发行金融债券
付 294待销毁有价单证
出纳部门记有价单证登记簿。
销毁行收到时:
收: 293未发行金融债券
收: 294待销毁有价单证
出纳部门记有价单证登记簿。
销毁行销毁时:
付: 293未发行金融债券
付: 294待销毁有价单证
出纳部门记有价单证登记簿。
第九条 其他事项
一、发行金融债券所筹资金用于兑付到期金融债券和发放特种贷款。贷款期限原则上要与债券发行期限相衔接,特种贷款的使用范围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二、发行兑付金融债券津贴费,总行按上年金融债券实际发行额的万分之三拨付。津贴费只发给有关人员不要搞平均分配。
三、各级行要随时掌握债券发行、兑付进度。储蓄、会计部门要及时向计划部门提供有关数字和情况,计划部门负责汇总上报。
第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工商银行总行制定、修改和解释。各分行可根据本行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过去凡与本办法相矛盾的有关规定皆以本办法为准。


财政部关于摘要转发《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财政部关于摘要转发《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的通知
财税[1985]148号

1985-06-0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税务局,上海市税务局:
  现将中共中央、国务院1985年2月18日中发[1985]3号文件转发的《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中有关政策措施部分的摘录随文附发,请贯彻执行。
  附件:一、《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有关政策措施部分摘录
     二、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经济开放区市、县名单
附件一:
  《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座谈会纪要》有关政策措施部分摘录
  在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漳泉三角地区开辟经济开放区,应由小到大,先“小三角”,后“大三角”。要以点带面,“点”就是上述三个“小三角”内的苏州、无锡、常州、嘉兴、湖州、泉州、漳州、佛山、江门等市的市区和按照贸—工—农安排生产、发展出口的重点县(名单附后,含上海市和其他一些城市、地区的所辖县)的城关区(或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面”就是安排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资建设的农业技术引进项目、农产品生产基地和农产品初级加工厂的上述市、县所辖农村。这样做,有利于对外商投资加强管理;有利于城乡建设合理布局和环境保护;有利于集中建设基础设施,提供完善的投资环境;也有利于逐步积累经验,把工作做得更加扎实稳妥。
  在上述地区范围内,建议实行以下政策措施:
  (一)适当扩大这些地区内省辖市人民政府及某些县人民政府对利用外资进行老企业技术改造和建设新厂的审批权限。每个生产性项目总投资的审批限额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在国家规定的各自审批限额内确定,但最高不超过500万美元。由上述市、县审批的项目必须是建设和生产条件不需要国家平衡、产品不要国家包销、出口不需要国家另拨配额,又能自行偿还或由地方政府统筹偿还的。这些市、县人民政府按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的项目,与其有关的设备进口、组团出国考察、对外洽谈成交等如何审批办理以及非生产性项目的审批限额,也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具体办法。
  (2)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和有关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对这些地区发展出口增加创汇的重点行业、企业的技术改造,在资金安排、设备供应、技术指导等方面,要积极支持,优先安排。这些市的市区、县的城关区(或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为进行现有企业技术改造,进口国内暂不能生产或不能保证供应的关键设备、仪器仪表和其他必需器材;在这些市、县所辖农村,为安排发展出口农业产品加工项目所进口的种子、种苗、种畜、饲料、动植物保护药物,耕作、种植、养殖和农产品加工机具以及其他必需的技术装备,在1990年以前,不论外汇来源,一律免征关税和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
  (3)在这些城市的市区、县的城关区(或经省、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的重点工业卫星镇)举办的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属于生产性项目和科研项目的,其企业所得税可以按现行税法规定的税率打八折征收,地方所得税是否减免,可由省(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在这些市、县所辖农村中的以发展出口为目标的,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农、林、牧、养殖业及这些行业的加工工业项目,也可按照以上规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并按照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享受优惠待遇。
  利用外商直接投资举办的能源、交通、港口项目和技术、知识密集型项目,或者外商投资额在3000万美元以上,回收投资时间长的生产项目,其企业所得税报经财政部批准后,按15%的税率征收,外商分得的合法利润汇出境外时免征汇出税。
  (4)这些地区内的中外合资企业、合作经营企业及外商独资企业,外商作为投资进口的用于本企业生产和管理的设备、建筑器材;为生产出口产品而进口的原材料、元器件、零部件、包装物料等;企业进口自用的交通工具、办公用品(限合理数量);投资的外商和国外技职人员进口安家物品和自用的交通工具(限合理数量),凭省(直辖市)或省辖市人民政府主管部门的证明文件,免征关税和进口产品税或增值税(按:产品税或增值税应为工商统一税)。这类企业的产品出口(不含国家限制出口产品)时,免征出口关税和生产环节的工商统一税。但是,用免税进口的原材料和零部件、元器件生产的产品,内销时应照章补税。
  (5)扩大外贸出口经营权。属于这些市、县本地生产的有外销竞争能力的产品(不含国家统一经营产品),可以逐步下放给省、市经营或几个市联营,并核定换汇成本,自负盈亏,所需配额由省(直辖市)在经贸部切块下达的范围内掌握分配,所需许可证,由经贸部按规定授权省(直辖市)经贸部门发放。
  珠江三角洲对港澳出口鲜活商品,可以组织地方性的公司经营,直来直去,自负盈亏。凡属由广东供应港澳市场的鲜活商品的配额,可以下放给广东省人民政府掌握分配。其他由经贸部掌握分配的鲜活商品配额。根据广东的生产发展和可能出口的情况,优先予以照顾。
  江苏、浙江、福建、广东省人民政府可以按规定批准成立经营地方产品出口的外贸公司,可以在国外(不含港澳地区)设立必要的经贸机构。
  (6)为了发展沿海经济开放区出口商品的生产,中国银行对那些具有发展前途和创汇能力的项目,提供优惠的外汇贷款,用以引进先进技术、设备和优良品种。使用上列外汇贷款的全民所有制企业,该项目新增收的利润可先还贷,后缴企业所得税。集体所有制企业仍按国家现行还贷规定执行。上列项目新增收的外汇,可以先还贷,后按国家规定上缴和留成。
  (7)为了在引进优良品种的同时,利于我国的动植物检疫工作,广东、福建、浙江、江苏可选择一两个海岛(或江心沙地)开辟为隔离区,举办试验农场,对引进的良种、良畜等进行试种、试养,待确有把握后再加以推广。这类试种、试养项目属于科研性质,从获利年度起五年内豁免一切税收。
  (8)要从多种渠道筹集资金,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沿海经济开放区内的省辖市,报经省人民政府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可以在当地发行专项债券或股票,集中群众中的闲散资金,用于经济建设项目。
  (9)这些地区的省辖市因公出国人员的审批和申领护照、办理签证手续,在具备条件后,报经外交部批准,可以仿照沿海十四个开放城市的有关规定办理。
附件二:
  长江、珠江三角洲和闽南厦(门)漳(州)泉(州)三角地区经济开放区市、县名单
  江苏省
  苏州市及所辖的常熟市、吴县、沙洲县、太仓县、昆山县、吴江县、张家港区;
  无锡市及所辖的无锡县、江阴县、宜兴县;
  常州市及所辖的武进县、金坛县、溧阳县。
  浙江省
  嘉兴市及所辖的嘉善县、桐乡县、海宁县;
  湖州市及所辖的德清县。
  广东省
  佛山市及所辖的中山市、南海县、顺德县、高明县;
  江门市及所辖的开平县、新会县、台山县、鹤山县、恩平县;
  广州市的番禺县、增城县;
  深圳市的宝安县;
  珠海市的斗门县;
  惠阳地区的东莞县。
  福建省
  厦门市的同安县;
  龙溪地区的漳州市、龙海县、漳浦县、东山县;
  晋江地区的泉州市、惠安县、南安县、晋江县、安溪县、永春县。
  上海市
  上海县、嘉定县、宝山县、川沙县、南汇县、奉贤县、松江县、金山县、青浦县、崇明县。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一九八五年六月五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