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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10:23:18  浏览:8485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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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的通知

法发〔2010〕5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

今年12月10日至12日召开的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紧紧围绕科学发展这个主题和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全面总结今年及“十一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取得的成就,科学分析当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详细部署明年的经济工作,对于统一全党认识、坚定各方信心、凝聚全国力量,为“十二五”时期经济社会发展开好局、起好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精神,扎实做好各项审判执行工作,充分发挥司法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和优质司法服务,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任务。现就学习贯彻会议精神通知如下:

一、要深刻认识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重要意义,切实增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

各级人民法院要迅速组织广大干警学习领会会议精神,认真抓好会议精神的贯彻落实。要准确把握新形势下我国经济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深刻认识明年经济工作任务的复杂性和艰巨性,进一步增强责任感、使命感、紧迫感,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中央对国际国内形势的科学判断上来,统一到中央对经济社会发展作出的决策部署上来,统一到人民法院担负的重大职责任务上来,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要深刻认识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的影响,切实加强司法应对工作

各级人民法院要对经济形势的发展变化特别是影响明年经济工作的不利条件有清醒的认识,切实增强忧患意识和风险意识,密切关注经济形势的新变化,积极做好司法应对工作。要继续坚持能动司法,紧紧围绕中央关于明年经济工作的总体部署,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准确把握宏观经济形势发展变化对人民法院工作的深刻影响,准确把握经济发展大局对司法工作的新要求,准确把握各类市场主体对人民法院平等保护其合法权益的迫切期待,及时出台完善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的司法政策措施和指导性文件,确保人民法院工作始终服从服务于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始终服从服务于科学发展,始终服从服务于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这条主线。

三、要深刻认识司法审判工作与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密切联系,切实审判执行好相关案件

各级人民法院要继续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围绕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立的明年经济工作的主要任务,认真审判执行好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推进发展现代农业、加快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完善基本公共服务、加大改革攻坚力度、拓展国际经济合作等过程中发生的各类纠纷案件,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服务。要妥善审理各类金融纠纷、合同纠纷等案件,维护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妥善审理股权纠纷、企业破产、重组改制、强制清算等案件,促进优化产业结构;妥善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险、教育医疗、食品药品安全、住房消费等民生案件,维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妥善审理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宅基地纠纷等涉农案件,依法保护农民利益,促进农业发展,维护农村稳定;妥善审理知识产权案件,加大对自主创新的司法保护力度,促进创新型国家建设;妥善审理公害污染赔偿、节能减排等案件,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妥善审理涉外商事海事案件,促进对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深入发展。要进一步强化司法为民意识,创新司法便民机制,落实司法便民措施,畅通民意沟通渠道,为人民群众提供优质高效的司法服务。

四、要深刻认识维护社会稳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意义,切实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

各级人民法院要严格按照“稳定是硬任务、是第一责任”的要求,深入推进社会矛盾化解和社会管理创新,为推进科学发展营造稳定和谐的社会环境。要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一方面依法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犯罪、严重暴力犯罪以及多发性侵财犯罪,依法惩处经济犯罪和职务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一方面做好教育、感化、挽救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少对抗因素,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要坚持“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把调解工作贯穿审判执行工作全过程,努力从根本上化解社会矛盾,实现案结、事了、人和;继续推进诉讼与非诉讼相衔接的矛盾纠纷解决机制建设,促进完善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司法调解三位一体的“大调解”格局,共同化解社会矛盾。要坚持党的群众路线,以群众工作统揽涉诉信访工作,牢固树立群众观点,始终站稳群众立场,积极回应群众关切,努力为人民群众办好实事、解好难事。要坚持重在预防,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平安创建活动,建立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机制,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社会矛盾;积极参与特殊人群帮教管理、网络虚拟社会管理等工作,努力为经济发展创造良好法治环境。

五、要深刻认识人民法院自身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为经济社会发展服务的水平

各级人民法院要始终坚持“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对照经济社会发展的新要求和人民群众的新期待,认真查摆自身工作和建设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切实改进各项工作。要着力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按照“把握方向、立足国情、依法推进、确保公正”的原则,努力完成和落实各项司法改革任务,创新和加强审判管理,不断提高审判质量、效率和效果。要着力抓党建带队建,继续深入开展“人民法官为人民”主题实践活动和创先争优活动,努力提高法官的政治、业务和职业道德素质,提高化解社会矛盾、服务经济发展的能力和水平。要着力抓基层打基础,全面加强法院基层工作和基础建设,进一步加强对基层工作的指导,使基层法院和人民法庭充分发挥服务经济社会发展的前沿阵地作用。

贯彻落实会议精神的情况,望及时报告我院。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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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东省中山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府[2004]79号


火炬区管委会、,各镇政府、区办事处、,市各属有关单位。:现将《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四年八月五日
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投资项目
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实施工业强市、产业强市战略,积极应用转化广东省工业产业竞争力研究最新成果,推进产业结构调整,建立有利于企业自我改造、自我发展的技术进步机制,有效发挥技术改造项目贴息补助资金的宏观导向和激励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资金包括贷款贴息金及补助金。贴息金是指市财政对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贷款利息补贴,补助金是指市财政对企业运用自有资金进行技术改造且被列入市重点技术改造项目计划的项目投资补助。贴息补助资金规模2004年为2800万元,由市财政拨付,并以此为基数逐年递增,从2005年至2008年每年增加300万元。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设立的从事工业生产的企业。 第四条 申报享受本办法所称贴息补助金的项目必须符合如下条件: (一)技改项目选题必须是属于如下范围的项目: 1、提升广东省九大支柱产业竞争力的项目。重点支持省九大产业竞争力研究报告提出的重点技改项目,把产业关联度大、科技含量高、经济效益好、带动作用强的项目作为技改倾斜支持的主要内容。 2、高新技术产品、重大装备制造、结构调整的项目。重点支持生物医药、汽车制造及配件、输变电设备、电工器材、数控机床、通用机械、专用设备、医疗器械、仪器仪表、文化办公机械、精密模具制造。 3、应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的项目。重点支持纺织服装、包装印刷、家用电器、五金制品、新型建材、造纸、家具、灯饰、精细化工、食品饮料等行业。 4、社会效益突出的电力建设、节能降耗、能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项目。重点支持燃气联合循环发电、洁净煤发电、热电联产、太阳能利用、余热利用、绿色环保、污水处理、垃圾处理等项目。 5、实施名牌带动战略项目。重点支持已获国家、省、市评定名牌名标及列入《广东省培育名牌产品指导目录(工业类)》企业的重点技改项目,加快品牌成长、,做大做强。 6、能形成新的产业集群、延伸产业链条的项目。 7、重大重点引进技术、装备消化吸收和创新的项目。重点支持符合《当前国家重点鼓励发展的产业、产品和技术目录》的项目,、高起点引进国外先进装备,提升企业核心竞争力。 8、符合我市产业政策导向目录(鼓励类)且对结构调整优化有辐射带动作用的项目。重点支持能解决共性、关键、瓶颈技术工艺和关键零部件制造的项目,支持产、学、研合作,加快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和共性技术在行业间的扩散应用。支持重点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新能源应用。 9、优先发展电子信息业,、利用信息技术和数控技术实现智能化和集成化的项目。重点支持嵌入式软件、应用软件的开发,包括企业管理信息化软件、生产过程控制软件、信息化装备及其系统,推进电子商务。 10、列入国家和省专项的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及机电产品出口专项。 (二)项目承担单位上年度入库税金200万元以上; (三)项目投入强度一般应高于1000万元。 第五条 项目申报程序: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条件的项目,承担单位可向当地镇(区)经贸办提出享受技改贴息补助的申请。镇(区)经贸办推荐后,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市经贸局备案,由市经贸局会同市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财政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进行初审,编制年度全市重点技改项目导向计划并报主管工业的副市长市政府审定。项目承担单位须对纳入导向计划的项目投资设立专帐核算。项目实施过程中因故延误工期的,经申请批准可顺延纳入下年度贴息补助计划,但续期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六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完工后三个月内向市经贸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竣工验收由市经贸局牵头,会同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局、科技局、安监局、审计局、统计局等部门进行。项目验收时,承担单位需提交以下资料: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考核表、上年度纳税证明、设备购置和基建支出原始凭证、上年度会计报表及验收时前一个月的会计报表。 第七条 项目验收后,由市经贸局会同财政局提出初步贴息补助金安排方案,报主管工业的副市长市政府审定后实施。贴息补助金分别在每年6月和12月底前发放,直接安排到项目承担单位。如项目未能通过验收,或承担单位在项目建设期间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或承担单位存在偷税漏税、走私造假等违法行为的,不能享受贴息补助金。 第八条 贴息补助标准:原则上单项贴息补助金总额为该项目实际投资额(结算)相应的一年同期银行固定资产贷款利息的30%—40%,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第九条 同一技改项目不得多头重复申报本市有关专项资金扶持(即同一项目不能同时向外经贸、经贸、科技等部门申报市财政性专项资金支持)。 第十条 获批准享受本市技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的重点项目,由市优先逐级上报,争取纳入省和国家的技改贷款贴息资金计划。 第十一条 企业收到的贴息补助金,应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且应用于推进企业技术进步和提升核心竞争力。 第十二条 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要定期对贴息补助金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该项资金及时到位和正确使用,必要时可提请市审计局或委托中介机构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市经济贸易局、财政局对专项资金的申请、要求及技改绩效等进行信息公告布、宣传,有关费用在技改贷款贴息补助资金中安排。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经济贸易局商财政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中山市工业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贷款贴息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中府[2002]5号)同时废止。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的决议


(1997年3月14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审议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主任委员钱其琛作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工作报告》。会议决定批准这个报告。
会议认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成立一年来,为筹建香港特别行政区所做的工作是富有成效的。筹备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关决定中关于“一国两制”、高度自治、“港人治港”的方针,通过了《关于推选委员会产生办法的原则设想的决议》、《关于设立香港特别行政区临时立法会的决定》、《关于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实施作出解释的建议》、《关于处理香港原有法律问题的建议》、《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临时立法会在1997年6月30日前开展工作的决定》等一系列决定、决议和建议;组建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届政府推选委员会,主持推选委员会选举产生了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和临时立法会议员,并对与香港政权交接和平稳过渡有关的重大经济问题、法律问题以及庆祝香港回归的有关活动安排等提出了建议和意见,为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成立和香港的平稳过渡奠定了基础,并且有利于香港的长期稳定和繁荣。
会议希望香港特别行政区筹备委员会再接再厉,继续支持香港特别行政区第一任行政长官的工作,为圆满完成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所赋予的任务而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