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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研析/夏建军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6-29 04:40:00  浏览:8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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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赔偿制度研析
夏建军


【内容提要】 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两种法律责任的竞合。在工伤保险待遇与民事侵权赔偿之间劳动者如何获得救济、取得赔偿,引起了法学理论界、司法裁判者、法律服务从业者以及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和争论。
本文从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及其竞合的基本理论等三个方面切入,研析了因交通事故而导致工伤事故赔偿这一法律制度。文中归纳了两种赔偿责任的概念和主要区别;分析了我国相关规定的历史沿革及赔偿模式的发展演变;重点论证了现行规定的弊端与缺陷并提出了完善与修正的建议。意在加强和完善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充分法律保护,以体现以人为本,公正公平的法治理念。
【关键词】 交通事故 导致 工伤事故 赔偿

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是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事实,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是两类不同性质法律关系所产生的两类不同性质的法律责任。
交通事故侵权人如何对交通事故受害人进行赔偿,用人单位如何向因遭受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承担责任,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司法解释已分别作出明确规定;但对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如何获得法律救济,法律、行政法规至今均未作规定和明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此虽然作了统一的规定,但是仍然存在缺陷,亟待作出修正和完善。
一、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及其竞合的基本理论
1、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概念及构成因素
交通事故一般是指道路交通事故,即机动车辆驾驶人员或者与驾驶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反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使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发生的事故。
交通事故赔偿是指机动车辆驾驶人员以及其他与驾驶机动车辆有关的人员,因违法、违规使用机动车辆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而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制度。交通事故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即:在道路上已经发生了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已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交通事故的行为与人身或者财产损失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交通事故的受害人没有免除致害人责任的法定事由。
工伤事故又称工伤,是指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及所涉及的区域内,由于生产经营过程中危险因素的影响或者直接作用,而使执行工作职务的劳动者因工负伤、致残、致死的事故。
工伤事故赔偿是指用人单位对因发生工伤事故而造成伤残或者死亡的劳动者或者其亲属依法给予的补偿。目前,各国都通过工伤保险(劳动保险)的方式对受害劳动者或者其亲属予以补偿。因而,工伤故赔偿一般又称工伤赔偿或工伤保险赔偿。工伤事故赔偿一般应当具备以下要素,即:用人单位在生产经营中发生了事故;事故造成了劳动者人身伤亡;遭受人身伤亡的劳动者在执行工作职责之中。
2、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事故赔偿的主要区别
交通事故为民事侵权行为,交通事故赔偿本质上属于民事侵权损害赔偿范畴,因而交通事故赔偿具有民事侵权赔偿的一般特征。工伤事故属于劳动法调整范畴,因而工伤事故赔偿具有劳动法律关系的一般特征。两者相比,主要具有以下区别:
①法律关系主体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产生于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获得赔偿的权利人是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的劳动者,赔偿义务人是与劳动者具有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因此,工伤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具有劳动关系、为劳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是其显著特征。而交通事故赔偿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则无此特殊要求。
②适用法律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属于劳动法规定的工伤保险责任范畴,适用《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属于民事侵权责任,适用《民法通则》、《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
③归责原则不同 工伤事故赔偿适用无过错责任,不论劳动者对工伤事故的发生是否具有过错,用人单位均承担完全的赔偿责任。交通事故赔偿一般适用过错责任,即对事故的发生具有过错才承担赔偿责任。
④主张权利的时效不同 根据《劳动法》第82条规定,应当自争议发生后60日内申请劳动仲裁,逾期劳动者即丧失了主张权利的胜诉权。根据《民法通则》第136条的规定,交通事故赔偿主张权利的诉讼时效为1年。
⑤主张权利的程序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劳动法》规定,工伤事故赔偿应当先行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而交通事故赔偿则无此前置程序,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4条规定,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在做出《事故认定书》后,如双方当事人未申请调解或调解未能达成协议或调解书生效后未履行的,即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⑥赔偿项目、内容不同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最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两者分别获得不同的赔偿项目及内容。
3、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竞合的赔偿模式
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在赔偿责任上属于民事侵权赔偿责任与工伤保险赔偿责任两种法律责任的竞合,就民事侵权行为所引发的工伤事故,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目前世界各国主要有以下四种模式①:
①选择模式 即受害人在民事侵权赔偿与工伤保险赔偿之间只能选择其中之一。
②取代模式 即以工伤保险赔偿取代民事侵权赔偿,受害人只能请求工伤保险赔偿。
③兼得模式 即受害人在获得民事侵权赔偿的同时还可获得工伤保险赔偿。
④补充模式 即受害人可以同时主张民事侵权赔偿和工伤保险赔偿,但其最终获得的赔偿不得超过其实际遭受的损失。
二、我国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赔偿立法的历史沿革
因交通事故而导致的工伤事故即交通事故与工伤事故两种责任竞合受害人如何获得赔偿,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均未作规定,相关规定主要散见于一些部门规章和司法解释之中且前后规定之间也不一致。
1、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可否认定为工伤,有关规定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①限制认定阶段(二十世纪六十年代至九十年代中期)
1964年4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解答》第54条“问:因工与非因工的界限如何划分?答:工人职员在下列情况下发生了问题,有可靠证明,可以享受因工待遇:(6)集体乘坐单位的车去开会,所乘坐的车出了非本人应负责的意外事故,造成职工负伤、致残或死亡”。第65问“问:工人上下班坐公共汽车,汽车翻了,负伤死亡,如何处理?答:按非因工负伤和死亡待遇处理”。1983年1月27日,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关于职工上下班途中伤亡处理的复函》“职工上下班途中伤亡,仍按非工伤亡待遇处理”。从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劳动人事部保险福利局的规定可见:职工因交通事故发生伤亡可认定为工伤享受工伤待遇的应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即(1)乘坐本单位的车辆;(2)参加集体组织的活动;(3)职工本人对事故的发生不负责任。同时可见职工上下班因交通事故伤亡不按工伤处理。此规定一直执行到1996年8月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颁布实施。
②相对认定阶段(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到二十一世纪初)
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八条规定“职工由于下列情形之一负伤、致残、伤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8)因公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遭受交通事故……造成伤害或者失踪的……;(9)在上下班的规定时间和必要路线上,发生无本人责任或者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道路交通机动车事故的”。劳动部的这一规定较前有了较大的进步,职工因公外出发生交通事故只要与工作相关联均可认定为工伤;但是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尚需符合时间、路线及所负责任程度的规定。
③应当认定阶段(二十一世纪初至今)
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的”。可见对职工因公外出期间发生事故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基本采纳了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规定;但对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认定为工伤的,《工伤保险条例》则取消了《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所规定的限制条件。
从以上立法具体规定看,立法对工伤事故的认定范围、认定条件有着一个逐渐放宽、扩大的过程,体现了立法的逐渐进步和对劳动者法律保护的逐步加大的趋势。
2、关于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事故赔偿模式,有关规定也可以分为三个阶段:
①兼得模式逐渐发展成为混合模式(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到九十年代)
1962年11月27日,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抚恤问题的复函》规定“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除由职工原单位按劳动保险条例抚恤外,由于肇事人一般都负有一定的事故责任,肇事单位应根据其所负责任大小和死者家属生活上的实际困难,给一定数量的补助费……”。同日,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抚恤问题的复函》规定“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单位和肇事单位如何抚恤的问题,我们意见,除原单位按照劳动保险条例的规定给予抚恤外,一般的仍可根据具体情况由肇事单位另发给一定数额的补助费”。1963年2月12日,全国总工会生活办公室《对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抚恤问题的复函》中采纳了公安部办公厅、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的上述意见②。1964年5月,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劳动保险问题补充解答》第9问“问: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原单位和肇事单位如何抚恤?答:职工因交通事故造成死亡后,肇事单位应根据肇事人员所负责任大小,给予家属一定的补偿费,职工的原单位还应按劳动保险条例规定发给应得的待遇”。1983年3月2日,全国总工会生活保险部《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有关待遇支付问题的复函》仍然重申了1962年11月27日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职工因交通事故死亡后的抚恤问题的复函》的规定③。
由以上规定可见,从二十世纪六十年代到八十年代在长达二十多年的时间里,因非本单位责任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除肇事单位应按责任大小承担一定补偿外,职工单位还应按国家规定给予职工家属享受劳动保险待遇;因而,在此期间因非本单位责任发生的交通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职工家属获得赔偿的模式应当为兼得模式。但是,对于发生因本单位责任而造成职工死亡的交通事故,职工单位应当如何承担责任,却未作出规定。
1980年6月25日,全国总工会劳动保险部《关于乘坐本单位汽车外出发生车祸死亡的职工是否发给补助费问题的复函》规定“乘坐本单位汽车而造成死亡事故,只按因工死亡处理即可。不能再发给补助费”。由此在因非本单位责任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职工死亡的赔偿采用兼得模式的基础上,对发生因本单位责任造成职工死亡的交通事故赔偿作出以上相应规定,赔偿模式已发展成为混合模式。
②补充模式(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中期到二十一世纪初)
1996年8月12日,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二十八条对由于交通事故引起的工伤及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作出了明确规定,这是我国立法第一次以行政规章的形式且在同一部立法中较为全面地对交通事故赔偿与工伤保险待遇竞合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如何获得赔偿做出的明确规定,由此改变了实行三十多年的由兼得模式发展而成的混合模式,确立了补充模式。
③混合模式(二十一世纪初至今)
2004年1月1日,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的实施宣告了劳动部《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的废止,但是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对职工因交通事故导致的工伤如何获得赔偿却没有作出规定。2004年5月1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实施,该司法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重新确定了因交通事故引起的职工工伤赔偿采取的是混合模式。
从以上我国立法关于因交通事故导致工伤事故赔偿规定的历史沿革看,不同时期的规定之中折射出两个显著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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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福建省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厦建建〔2006〕45号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关于印发《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区建设局,市质安站、招投标办、造价站、建筑市场整顿办、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各建设开发企业(单位)、各建筑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各工程监理企业,有关行业协会:

  为了加强建筑劳务分包活动的管理,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立和完善劳务分包制度发展建筑劳务企业的意见》(建市[2005]131号)的要求,我局制定了《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现予印发。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我局建筑业处联系。

  附件: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二○○六年五月二十四日





  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   2006年5月24日印发

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建筑市场劳务秩序,完善劳务分包制度,保证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促进建筑业和谐发展,根据《建筑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分包,是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或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有建筑劳务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劳务作业是指木工、砌筑、抹灰、石制作、油漆、钢筋、混凝土、脚手架、模板、焊接、水暖电安装、钣金、架线等类别的施工作业。

  第三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拟对所承接的工程全部自行施工的,应当使用持有岗位技能证书、与本企业签有劳动合同、并由本企业统一办理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的职工组成的自有劳务作业队伍。

  使用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工10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劳务作业人员身份证号、岗位技能证书号、劳动合同编号、社保缴纳证明、人员名册等相关档案材料,并应在施工现场建立档案副本备查。

  第四条 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没有自有劳务作业队伍的,应当作为劳务发包人将劳务作业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不得分包给其它不具备建筑劳务资质的企业或个人。

  第五条 劳务发包人应向劳务分包企业提供办公、住宿、饮食、文化、卫生等临时设施;负责工程质量、安全及文明施工的统一管理,以及各劳务分包企业之间的协调和现场管理;对劳务分包企业的履约及综合管理能力进行评估、指导、监督,并对本工程发生的劳务纠纷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劳务分包企业未执行劳动合同规定,拖欠、克扣劳务人员工资的,发包人应当对分包人所属劳务人员工资采取直接支付的措施。所需款项在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中扣除。

  第六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向所承建项目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负责对所承包工程的劳务作业人员的生产安排、质量安全和工资发放等日常管理工作,接受劳务发包人的协调和管理。

  第七条 劳务分包企业完成施工作业内容并经劳务发包人验收进入下一步施工作业工序,即为工程质量责任履行完毕。禁止建筑劳务发包人以工程质量保证金等名义变相延期支付或扣留分包人的分包价款。

  第八条 劳务分包企业现场作业人员中的特殊、关键岗位和主要技术工种人员必须持有相应的岗位资格证书。劳务企业全部作业人员中持有岗位技能证书的比例应当达到60%以上。

  第九条 劳务分包企业应当做好人员聘用、劳动合同签订、员工培训、施工班组管理等基础性工作。特别要加强劳务价款和工资收支、印章使用、经办人员配备、证明材料归档等管理。

  第十条 实现劳务发包交易行为的规范化、透明化。劳务发包人需要向社会发布劳务发包信息的,可在劳务作业开工日期的10个工作日前向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报送真实有效的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附表1)。

  劳务发包人确定劳务分包企业后,应当向交易中心报送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附表2)。

  交易中心通过其网站等提供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和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的网上下载和信息接收服务,及时发布信息并将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传递给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一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努力促进劳务分包模式的优化。鼓励劳务发包人积极推行将辅助材料、辅助机械等和人工费捆绑计价的清单计价分包模式;支持有条件的劳务发包人针对分部分项工程和不同劳务企业的实际,采取单项分包或其它带有相对综合性质的分包方式。支持和鼓励低资质等级的施工总承包企业向劳务分包企业转化,为其业务发展创造必要的公平竞争环境。

  第十二条 鼓励劳务发包人通过招标方式选择劳务分包企业。

  鼓励劳务发包人在市建设工程交易中心完成劳务发包交易,交易中心免收交易费。

  第十三条 劳务发包人与劳务分包企业应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并在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的7个工作日内及劳务作业开工前由劳务发包人将劳务分包合同原件与复印件各一份及《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两份(附表3)报送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受理窗口,并取回收件凭证。

  分包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造价、工程款支付和结算方式等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送窗口重新报备。

  第十四条 劳务分包合同应明确约定工程范围、建设工期进度、工程质量、工期要求、安全生产责任、文明施工要求、劳务分包价款数额、计价方式和标准及结算方式、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劳务人员工资支付连带责任的内容、执行条件和期限、监控方式、分包人的现场作业和管理人员意外伤害保险、向分包人拨付劳保费等事项。

  推荐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建市[2003]168号文件颁发的《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

  第十五条 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备案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在2个工作日对劳务分包合同主要内容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审查。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报告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劳务分包合同备案后,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当对合同履约情况进行事中和事后的监督检查,重点核查合同主体是否发生变动、是否签订了补充协议、是否存在违反合同支付条款及可能导致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等问题。发现转包、违法分包行为等建筑市场违法行为应当制止,并及时向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对于承接业务合同的总额超过其注册资本金15-20倍的建筑劳务企业,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站应实行重点监控,并及时与有关部门加强沟通。

  第十七条 工程监理单位应就所监理工程的劳务分包企业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及是否具备合同报备凭证进行审查核验,对违反有关规定的应予记入监理日记,发现劳务分包人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不得签发开工令;已进场施工的,应责令其退场;拒绝退场的应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在签发开工令前应要求劳务分包企业出示劳务分包合同报备收件凭证,劳务分包企业未能出示的,应当在24小时内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应对监理企业的上述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支持配合。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发现工程施工过程中有违反法律、法规的分包行为的,应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十九条 劳务发包人必须按劳务分包合同约定的时间、计价方式和标准、结算方式向分包人足额支付建筑劳务分包价款,不得违约拖欠、克扣或拒付。发包人不得要求分包人垫资带资。

  第二十条 市建筑行业协会按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部署开展劳务分包政策培训和建筑工程项目劳务队长的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工作。

  第二十一条 劳务发包人或劳务分包企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有关监管机构责令改正或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并将不良行为记入“厦门市建安信用监管系统”。

  (一)劳务发包人未报送或所报送的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虚假的;

  (二)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劳务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未办理社会保险的;

  (三)劳务发包人未按规定办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的;

  (四)劳务发包人未选择符合资质等级条件的劳务分包企业的;

  (五)未办理有效的承包商付款担保及分包商履约担保的;

  (六)劳务发包人未按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分包价款的;

  (七)劳务分包企业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揽任务的;

  (八)劳务分包企业未委派项目劳务队长等管理人员的;

  (九)劳务分包企业的现场作业人员持有岗位技能证书未达到规定要求的;

  (十)聘用、招用、雇用劳务作业人员及其他人员的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或劳务分包企业克扣或者拖欠员工工资的;

  (十一)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未遵守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规定的。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6年7月1日起实行。



附表1:建筑劳务分包计划信息表.doc

附表2:建筑劳务分包登记信息表.doc

附表3: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表.doc


关于印发《“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的通知

国家经贸委


关于印发《“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国务
院有关部门:  为大力推动全国技术创新工作,实施《技术创新工程》,国家
经贸委组织编制了《“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
要》作为全国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在征求有关专家意见的基础上,已经
有关省市、国务院有关部门反复讨论,并经中国国际工程咨询公司评估。现印发
你们,请参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
一、引言

  “八五”以来,我国企业技术进步工作取得显著成效,企业技术水平大
幅度提高,产品在国内外市场上的竞争力有所增强,特别是企业技术开发能力有
所提高,“产学研”联合工作健康发展,一批重点新产品、新技术和成套装备的
开发有所突破,促进了我国产品结构、产业结构的调整和企业经济效益的提高,
为我国开展技术创新工作奠定了坚实基础。但是,面对激烈的市场竞争,技术创
新工作的思想观念、运行机制、配套措施,特别是企业技术创新能力、企业生产
技术和装备水平产品市场竞争力等与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客观要求不协
调,极大阻碍了企业的发展。
  为了指导全国技术创新工作,增强企业技术创新能力,培育新的经济增
长点,加速产品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提高经济增长的整体素质和效益,促使
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国家经贸委组织实施了《技术创新工程》,并
配套编制发布《“九五”全国技术创新纲要》。

  二、技术创新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工作
措施  技术创新工作是落实中央提出实现“两个根本性转变”的具体工作内容,
工作的指导思想、工作原则、主要目标、重点任务及工作措施等见国家经贸委《
技术创新工程》方案(略)。

  三、“九五”时期全国技术发展的重点
  以现有产品、技术和装备的应用和综合集成为基础,突出新产品和新技
术的首次商业化应用,在有条件的行业和领域建立较长远的产品和技术储备。优
先发展能够实现市场化的产品、技术和装备,发展能够促进产业结构调整和带动
行业改变技术面貌、能够形成产业化或改造传统产业、能够提高生产效率和质量、
可大幅度节能降耗、保护环境的产品、技术和装备,集中突破共性、基础性技术
以及基础工业、支柱产业和重点行业中急需的重大关键技术、主导产品和成套装
备。

  (一)能源工业

  1、煤炭工业

  发展高产高效大型综采设备、综合机械化放顶煤开采技术与装备、煤巷
锚杆支护成套技术与装备、高产高效矿井大能力运输系统、大型露天矿工艺装备
等采掘关键技术和装备及相关的配套装备。开发防灾、减灾全面改善煤矿安全状
况的关键技术与装备。开发先进高效煤炭洗选成套设备、浅层煤层气勘探开发和
利用技术及装备,进一步完善煤层地下气化技术和装备。推广地质小构造勘探、
“三小”光爆锚喷岩巷掘进作业线、反井钻机、综合防灭火技术、选煤技术、型
煤技术等新技术。

  2、电力工业

  进一步提高30万千瓦、60万千瓦机组燃烧无烟煤锅炉关键设备产品
质量。继续开发10万千瓦级循环流化床锅炉。发展单机50万千瓦混流式、3
万千瓦级贯流式等大型水力发电机组关键技术和装备。进一步提高500千伏交
流超高压输变电成套设备产品质量。开发500千伏交流紧凑型超高压输电线路
及大型供电网自动化系统等电网关键技术和装备。发展60万千瓦空冷机组、6
0万千瓦超临界机组关键技术与装备。开展500千伏直流输变电关键技术研究。

  3、石油天然气工业

  开发浅海、沙漠石油开采技术与装备。开发高分辨率遥测地震仪、大吨
位可控震源和非爆炸性震源等物探装备。发展深井钻井、采油装备及先进的油气
集输工业和高效节能设备。开发多相混输技术与装备。开发小井眼钻井技术装备。
开发聚合物驱,气驱、气举三次采油技术装备。开发电磁波加热油层等稠油、超
稠油热采技术与装备。推广数字测井技术。

  (二)交通运输业

  1、铁路

  发展25吨轴重机车和低动力作用的大型四轴货车的货运重载,京广、
京沪、京哈三大干线客货运提速,通信及信号,运输安全及保障等技术与装备。

  2、公路

  发展高等级公路修筑及特大桥梁的关键技术、新材料及装备,干线公路
养护技术与装备。开发公路运输网络系统关键技术及运输装备。建立并推广路面
施工质量检测系统。

  3、水运及港口

  发展筑港、航道整治、水上交通安全技术、港口工艺系统自动控制技术
及信息系统技术。开发散装货物大型装卸设备。

  4、船舶

  发展高效焊接、预舾装及单元组装、精度造船、高效除锈及特种涂装等
技术。开发浅吃水肥大型运煤船,超大型、高速、高性能的专用船,内河高速客
船。开发计算机辅助造船、造机集成系统,壳、舾、涂一体化区域性造船方法,
模块化造船方法以及与现代造船模式相适应的船舶区域综合设计技术。开发船舶
船桥系统、船舶自动化系统和设备、低速柴油机曲轴等主要船用设备。

  (三)原材料工业

  1、钢铁工业

  发展高效炼铁工艺,开发推广精料、喷煤和长寿高炉技术。
  以发展连铸为中心,开发铁水预处理,转炉和电炉顶底复吹,超高功率
交、直流电炉,炉外精炼技术与装备。发展电炉—精炼—连铸—连轧短流程技术。
开展薄板坯连铸连轧设备的消化吸收。发展高效连铸、新型连铸、异型坯连铸、
连铸坯热送热装和直轧技术。
  开发铁道、电力、汽车、船舶、石油等行业用钢新品种。
  开发露天矿高效开采技术,高效选矿综合技术与设备,推广过程自动化、
管理自动化和交流调速技术。推广高温余热利用、炉窑综合节能、溅渣护炉及环
保技术。

  2、有色金属工业

  开发氧化铝节能降耗技术。发展电解铝大容量电解槽及自控技术;推广
铝工业综合节能技术及装备。
  发展铜、镍、铅、锌选矿,富氧冶炼、湿法冶炼新工艺和与之配套的控
制技术及装备,推广采、选、冶节能高效技术和设备。
  开发我国优势资源金属的冶炼和加工新工艺,发展其高纯产品和在高技
术领域的应用。
  开发高质量有色金属材料,提高半导体材料的加工检测技术。发展电子
工业用高质稀有贵金属材料。发展稀土材料,新型高效能源材料和新型功能材料
等。

  3、建材工业

  发展新型窑外分解生产工艺技术及装备、废烟气余热利用技术。发展先
进粉磨技术及装备,开发特种、优质水泥品种。推广先进节能技术、电子技术,
改造中小型水泥企业。
  完善并发展浮法玻璃工艺技术,开发玻璃产品品种及深加工技术。开发
富氧燃烧和全氧燃烧技术、优质耐火材料和隔热保温材料及应用技术。积极推广
原料专业化生产技术、全线自控技术。
  开发卫生陶瓷的新型成型、节能烧成技术及设备,建筑陶瓷三次烧成技
术及设备。推广卫生陶瓷组合浇注及低压快排水成型技术。
  开发新型轻质高强墙体材料、屋面材料和化学建材产品及生产技术。开
发利用工业废弃物生产建筑材料技术。推广烧结空心砖、建筑石膏制品、混凝土
砌块、加气混凝土等新型房屋建筑材料。
  开发玻璃纤维及制品、玻璃钢、复合材料、精细陶瓷等无机非金属新型
建材制品。发展非金属材料的生产加工技术、装备和配套材料。

  4、化学工业

  化肥,发展合成氨、尿素新技术,中氮肥改造技术,大型料浆法磷氨及
磷石膏综合利用技术,生产优质氯化钾技术。
  石油化工,发展国产原油的深度加工、轻质化技术和高硫含量原油的加
工技术。开发和完善乙烯裂解炉、乙烯“三机”技术及装备。
  基本化工原料,发展羰基合成醋酸及衍生物工业生产技术。开发万吨级
苯酐生产技术及低压合成甲醇技术。
  发展五大塑性树脂等合成材料,发展经济规模生产的聚乙烯、聚丙烯、
聚氯乙烯、聚苯乙烯和ABS五大通用热塑性树脂和合纤聚酯、腈纶及合纤单体
的技术和装备。利用已有的聚合物开发专用材料。
  开发聚碳酸酯、尼龙-11、尼龙-6等工程塑料。
  发展化学农药、生物农药等农药新品种。发展石油化工、化肥、化工等
行业生产所需的新型高效催化剂。
  发展精细化学品、橡胶加工及制生物化工技术及装备。

  (四)机械、电子及通信工业

  1、机械工业

  提高基础件的性能质量和可靠性。发展农用及农副产品深加工机械、工
程机械、建筑机械、包装机械、印刷机械的设计和生产技术。
  发展以轿车制造技术为中心的汽车规模生产技术及工艺装备,提高关键
零部件的设计、生产水平,增强汽车产品的自主开发能力,提高汽车工艺装备的
成套能力。
  开发超精加工技术、精密铸造技术、精密热塑性成形技术、机械构件冷
温精密成形技术。开发和推广应用激光加工技术及装备,发展经济型表面功能覆
层技术与装备,清洁生产技术,陶瓷、工程塑料、复合材料等高性能机械工程材
料及应用技
术。
  发展国产数控技术,以加工中心、数控机床为主要产品,提高国产数控
系统、伺服系统的技术水平和可靠性。发展工业过程自动化技术,提高焊接、装
配、搬运、喷漆等工业机器人的技术水平。发展适合我国国情的机械制造柔性自
动化技术。推广和应用先进、成熟的电子技术改造传统的机械产品及装备。
  发展保护环境、维持生态平衡等方面的先进技术及装备。开发氟里昂替
代技术、工业及城市污水处理技术、燃煤烟气处理技术、城市垃圾处理技术及成
套装备。发展生态农业装备及关键技术。推广企业综合节能、节材技术。

  2、电子工业

  发展计算机及软件技术。开发网络技术、计算机仿真技术、大容量存储
器、智能接口和服务器技术及产品。突破中文开放式计算机系统技术。发展多媒
体技术、中文信息处理技术及产品。开发具有自主版权的系统软件和支撑软件、
应用软件。发展国民经济信息化重大应用系统。推广应用计算机辅助工程技术、
控制技术、管理技术。
  发展数字化电子产品设计、制造技术。开发数字压缩技术、数字编解码
技术、高速调制与解调技术。发展单边带广播技术、数字广播、接收及音响技术、
高密度数据存储技术及产品。
  发展集成电路设计技术、大生产技术以及微细加工工艺设备、专用材料
生产技术,开发具有自主版权的专用集成电路产品。发展新型激光器、高清晰度
大屏幕平板显示器、大尺寸液晶屏、高分辨率显像(示)管等光电子器件及材料
的工业化生产技术。
  发展电子敏感元器件及传感器的设计技术、大生产技术及其应用技术。
发展各种类型的数字化、智能化仪器仪表技术及产品。
  发展模糊控制技术及其应用技术。发展先进的电子产品基础共性制造技
术。
  开发以空中管制系统为主的交通管制技术与装备。

  3、通信工业

  发展新型数字程控交换技术与装备。发展先进智能网技术、综合业务数
字网技术及相关设备的生产技术。
  发展数字移动通信系统和数字无线环路系统设计技术和配套产品的生产
技术。
  发展以同步数字系列传输技术和数字交叉连接设备为主的大容量光纤通
信网络技术及设备生产技术。
  发展邮件处理自动化技术及关键设备。

  (五)轻纺工业

  1、轻工业

  生物技术,采用基因工程、细胞工程和常规诱变育种相结合的方法选育
工艺性能优良的高产菌种。采用重组DNA等现代育种手段构建耐特殊环境和专
一性强的工程菌。采用酶工程和发酵工程的新工艺、新技术,开发洗涤剂、制革、
饲料用酶制剂系列产品。开发食品加工、保鲜、保藏和增进食品风味的新型酶制
剂及食品添加剂。
  模具设计、加工技术,开发塑料制品模具的CAD/CAE/CAM、CAPP系统,
并实用化、产业化,提高大型、精密注塑模具及精密异型挤出模具的设计制造水
平。
  工程化食品关键技术,发展新型挤压机,发展高纤维、高蛋白、低脂肪、
谷物、肉类等原料的挤压加工工艺技术,膜分离技术在食品质构重组中的应用技
术。进行香料、色素、营养素微胶囊包壁材料的优选、配比及胶囊化方法、干燥
方式等的研究。发展超临界流体萃取技术、无菌包装技术、冷杀菌技术、微波技
术等现代食品加工技术。
  造纸,发展木材高得率、高白度的化学机械浆及应用技术。各种非木材
纤维原料的备料、净化技术和设备。少污染和无污染制浆、漂白技术。
  日用陶瓷,继续发展陶瓷原料精制技术。发展等静压、干压和高压注浆
成型工艺的关键配套技术,功能陶瓷和结构陶瓷。推广二次烧成工艺,开发快速
烧成技术。
  家用电器,发展智能化、节能型家电新产品,发展模糊控制技术、变频
技术。开发家用电器中的各种传感器关键部件。

  2、纺织业

  发展服装的设计技术。发展化纤原料及化纤品种,开发化纤高、新、特
和仿生、仿真功能性纤维。发展超有光、超细旦、复合、异收缩等化纤新产品。
完善各种长丝、短纤维生产技术。
  印染后整理技术,开发各种差别化、功能性合纤及混纺、交织产品的前
处理、染色和风格整理加工工艺技术及配套助剂。开发棉型纺织品的防缩、免烫、
超柔软
等各种功能性整理工艺技术。发展适合纤维素纤维的生物酶加工技术及整理
工艺。开发真丝重磅织物的练、染工艺。推广真丝织物精细印花技术。
  采用电子技术等新兴技术,提高纺织机械机电一体化水平和可靠性。开
发和推广纺织专用CAD、CAM技术。发展过程自动化纺织加工技术及设备,
大型化、自动化和连续化化纤技术装备。推广清梳联合机、自动络筒机和用电子
技术改造的经济型无梭织机。开发和推广化纤仿真纺织品和麻产品新型印染后整
理设备。

 (六)医药工业

  1、化学医药

  发展药物创新技术和新型高效医药产品。重点是医治心、脑血管疾病,
恶性肿瘤,病毒性疾病,老年病,呼吸系统、消化系统疾病和特种疑难病等疾病
的药物。
  推进现代技术对传统医药产业和产品的改造,利用生物技术开发医药新
品种。重点是基因工程药物,酶工程,细胞工程产品。
  开发制剂新处方、新剂型和制剂生产新工艺。重点是控释、缓释制剂,
固体分散剂,微囊剂,复方制剂,重要制剂辅料,药物包装技术和材料。
  开发手性药物技术,酶促催化反应和药物生产专用技术和重要设备。

  2、中成药

  发展密封式连续粉碎、筛分、混合机组;灌组式逆流提取和强制循环等
高效低耗的提取工艺;喷雾干燥、一步制粒、冷冻干燥技术。
  发展中药剂型和新型中成药饮片。
  开发中医急症、老年病用药。

  3、医疗器械

  发展临床急需的常规医用诊断和治疗设备。常规生理信息记录和监护设
备,放射诊断和治疗设备,新型光电医疗设备及中、小型B型超声诊断仪的更新
换代。
  开发各类新型医用材料及制品。医用级高分子材料、金属及合金材料、
陶瓷及生物材料。用于心血管系统、呼吸系统、消化系统和泌尿系统诊断及治疗
的各类医用导管、附件,活性人工骨,人工关节,人工晶体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