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综合防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生部办公厅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开展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综合防治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卫办疾控发〔2008〕3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
为更好地掌握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疫情,切实落实各项艾滋病防治措施,根据工作需要在全国范围内开展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综合防治试点工作,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了《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综合防治试点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旨在准确掌握疫情,探索该人群预防干预、感染者随访管理和抗病毒治疗等工作模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按照要求,加强与当地公安等有关部门的协调,做好男男性行为人群性病诊治、艾滋病抗病毒治疗等方面的安排,认真组织开展试点工作。该项试点工作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负责。对试点工作中的问题和建议,要及时反馈我部疾病预防控制局。
二○○八三月六日
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综合防治试点工作方案
近期,不同渠道的多个专题流行病学调查发现,我国男男性行为人群(简称MSM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呈上升趋势。全国艾滋病哨点监测数据也提示MSM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率在上升。但由于该人群的艾滋病疫情并没有通过网络直报系统上报,预防该人群艾滋病传播的相应措施和抗病毒治疗等工作尚没有很好地落实。
鉴于哨点监测、专题调查、自愿咨询检测等途径收集的MSM人群艾滋病病毒感染率结果差异很大,各专题调查的方法、指标也不统一,很难对MSM人群疫情作出准确判断。为掌握全国MSM人群艾滋病疫情,探索落实该人群各项防治措施的有效途径,有必要在全国范围内采取统一的方案开展较为系统的MSM人群艾滋病综合防治试点(简称试点)。为确保试点工作科学、有效进行,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目的和目标
(一)目的。
1.了解全国主要城市MSM人群艾滋病、梅毒和丙肝感染率;
2.加强MSM人群检测结果告知、预防干预、感染者随访管理和治疗等措施的落实,探索并建立适合各地实际情况的艾滋病综合防治模式。
(二)目标。
防治试点工作结束时应达到以下工作目标:在试点地区的MSM人群中,
1.为艾滋病筛查结果阳性者提供咨询的比例达到95%;
2.网络直报报告及时率达到95%;
3.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CD4检测比例达到70%;
4.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随访干预比例不低于 70%;
5.过去12个月中接受艾滋病检测并知晓检测结果的比例达到90%以上;
6.艾滋病病人接受抗病毒治疗的比例达到70%以上;
7.性病患者成功转介接受规范化性病诊疗服务的比例达到70%以上;
8.预防措施覆盖比例达到70%以上;
9.最近一次与男性性伴发生肛交性行为时使用安全套的比例达到70%以上;
10.艾滋病基本知识知晓率达到90%以上。
二、组织管理
试点工作在卫生部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由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性病艾滋病预防控制中心(以下简称性艾中心)负责组织实施。性艾中心成立试点工作组,工作组下设秘书组和数据组,负责制订实施方案,提供技术指导和培训,并组织实施国家级督导。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地区试点工作的领导和工作协调。各省级疾控部门负责所辖试点城市的督导和技术指导。各试点城市要在当地艾滋病防治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卫生局的领导下,成立专人负责的试点工作实施小组,成员应包括MSM民间组织骨干人员,实施小组负责按照本实施方案制定工作计划,组织落实各项调查与防治活动,发现问题及时与国家工作组联系解决。
三、试点准备工作
(一)宣传教育与动员。
在全面实施综合防治工作前,必须要充分做好MSM人群的社会动员。社会动员可以采用多种渠道,如通过和当地MSM人群民间组织协作,由他们在MSM人群中宣传,或到MSM人群聚集的场所进行宣传,或通过MSM人群网站以及其他公众媒体进行宣传。若该城市没有MSM人群小组,可考虑利用周边城市已有的MSM人群小组协助开展当地的MSM人群动员工作。
(二)培训。
在试点工作启动前,需对参与此项工作的人员进行专项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方案内容与实施、疫情调查方法与程序、资料管理与分析、综合防治措施的落实等。
四、实施
试点工作主要包括MSM人群疫情调查和综合防治两部分,疫情调查共进行3次,每次间隔时间为6个月。综合防治试点包括检测前后咨询、检测结果告知、疫情管理、行为干预、感染者随访以及抗病毒治疗等综合防治工作。以下是试点工作框架示意图。
(一)疫情调查。
1.抽样方法
第一次调查采用同伴推动抽样(简称RDS)或分类滚雪球抽样方法(见附件)。第二、三次调查采用分类滚雪球抽样,但应尽量招募前次调查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阴性者。
2.样本量 根据当地MSM人群规模和疫情调查的需要,直辖市每市调查600人,省会城市每市调查200-450人,其他城市每市调查200-300人。全国共调查约2.2万人(见附件)。
3.调查对象 在调查之前一年内与男性发生过口交或肛交性行为的男性,年龄在18周岁及以上,自愿参加问卷调查和艾滋病检测者。
4.问卷调查 问卷调查为匿名,内容包括人口学特征、疾病史、性行为、吸毒行为等。为便于提供检测后咨询和随访等相关后续服务,还将记录调查对象的联系方式等信息。
5.实验室检测 抽取调查对象静脉血5ml,进行艾滋病病毒抗体、梅毒抗体和丙肝抗体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检测采用现场快速检测方法,筛查阳性者,再做确证试验。艾滋病确证试验阳性者,将进行病毒核酸亚型分析及新感染酶联检测 (BED-EIA)。梅毒筛查采用快速血浆反应素/甲苯胺红检测方法(RPR/TRUST),确认采用梅毒血球凝集试验(TPPA)。丙型肝炎筛查采用酶联免疫吸附试验检测,确认采用重组免疫印迹法(RIBA)。
6.数据管理、分析和报告
性艾中心采用Epi Data 3.10软件统一编制数据录入文件,并下发各省(区、市)调查点。各调查点疾控部门在现场调查结束后要及时完成数据录入,进行整理和分析,完成分析报告,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和上级疾控部门汇报。同时将数据库传送至中国疾控中心性艾中心试点工作数据组(Email:yrmao@hotmail.com;panglincn@yahoo.com.cn),以汇总和分析全国数据,及时向卫生部和有关方面汇报。
(二)综合防治。
1.疫情报告
对艾滋病病毒确证试验为阳性者,当地疾控部门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卫办疾控发〔2006〕92号)和《艾滋病疫情信息报告管理规范(试行)》(卫办疾控发〔2005〕56号)的要求,在收到确证试验阳性报告后24小时之内,根据检测前咨询和调查问卷中收集的有关信息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报告卡”和“传染病报告卡艾滋病性病附卡”,完成网络直报。
2.艾滋病病毒感染者/艾滋病病人综合管理
对在疫情调查中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艾滋病防治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管理。
对疫情调查中发现的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如符合《国家免费艾滋病抗病毒治疗手册》中抗病毒治疗条件,要开展抗病毒治疗工作,落实国家“四免一关怀”政策。
3.性病诊疗服务
(1)确定性病诊疗定点医院 在调查城市中,每个城市确定1个性病诊疗机构作为试点城市的性病诊疗服务点,为疫情调查和其他途径发现的梅毒现患者提供优质性病诊疗服务。
(2)性病诊疗定点医院的服务内容
①承担疫情调查中检测出的梅毒血清学检测阳性者的临床诊断、治疗和随访工作。
②对有需求的调查对象提供其他性病的检测与治疗。
③提供性病艾滋病相关的咨询和行为干预服务。
4.预防干预
在MSM人群中开展以核心同伴宣传员预防干预为主的行为干预活动,提倡安全性行为,减少艾滋病相关高危行为,提高预防性病艾滋病的技能。核心同伴宣传员师资培训由各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或与MSM民间组织共同组织实施,MSM民间组织负责招募师资和选拔核心人物,疾控部门负责督导和评估。首先进行同伴宣传员师资培训,其后即可在疾控部门的支持下,在当地MSM人群中开展核心同伴宣传员的选拔和培训,并鼓励经过培训的核心同伴宣传员在各自的活动网络中开展干预活动。在开展同伴宣传员干预的同时,还要开展热线咨询、网络宣传、安全套推广及外展等预防干预活动。
五、督导与评估
综合防治试点工作的督导与评估,纳入国家整体艾滋病防治工作督导评估体系,按照《中国艾滋病防治督导与评估框架(试行)》和《中国男男性行为人群艾滋病防治方案(2007~2010年)》的要求进行组织实施。性艾中心和各试点省份疾控中心要定期组织试点工作专项督导和评估,检查疫情调查和综合防治试点工作目标完成情况,各级疾控部门要及时汇总和分析疫情调查等相关数据,对防治试点工作的实施和效果等进行评估。
六、工作进度
疫情调查和综合防治试点工作于2008年1月启动,2009年底完成。分以下3个阶段实施:
(一)实施准备阶段。
2007年12月,制定实施方案及现场工作手册。
2008年1月-2月,选择4个试点城市进行实施方案和现场工作手册预试验,并根据预试验的结果,修改并定稿实施方案和现场工作手册。
2008年3月,组织试点地区人员培训,并在试点地区开展MSM人群社会动员和前期调查摸底。
(二)现场实施阶段。
2008年4月开始进行疫情调查和综合防治试点活动。其中,2008年4月—6月完成第一次调查,2008年10月—12月完成第二次调查,2009年4月—6月完成第三次调查。
(三)总结和报告阶段。
从2009年7月至年底,进行试点工作的总结,撰写总结报告。
七、经费预算
此次试点工作经费由中央本级艾滋病防治经费和美国CDC全球艾滋病项目、比尔.美琳达盖茨基金会项目、第五轮中国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卫生九项目等国际合作项目提供经费支持。不足部分由各省、试点城市协调解决。
论中国特色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恢复性司法模式的构建
王丹
近年在案件处理过程中让犯罪人与被害人面对面接触,通过犯罪人的道歉、赔偿、社会服务等,使被害人因犯罪所造成的物质精神损失得到补偿,使被害人因犯罪影响的生活及时恢复常态,同时也使犯罪人通过积极负责任的行为重新融入社区,并赢得被害人和社会的谅解。恢复性司法作为一项刑事司法改革措施,发端于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的北美,最早可以溯源于六十年代少年司法系统内被害人和加害者调解程序。2002年4月,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委员会第11届会议在维也纳通过《关于在刑事事项中采用恢复性司法方案的基本原则》的决议草案,鼓励各会员国在制订和实施恢复性司法程序时利用该决议。
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是指利用调解、协商的方式处理未成年人的犯罪问题。它是一种由未成年人犯罪各方利害人共同参与犯罪处理活动的司法模式,强调的是恢复和整合因犯罪和被害造成的社会关系的破坏,恢复原有和谐的社会关系和秩序。未成年人具有认识能力低、控制能力差、主观恶性小、可塑性强等特点。因此,处理未成年人犯罪问题需要谨慎为之。对未成年人适用恢复性司法是完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重要举措。笔者认为,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恢复性司法模式可以使刑事司法力量对未成年人违法犯罪的干预达到最优的效果。
未成年人犯罪问题是当前我国社会面临的一个严峻的社会问题,近年来,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呈上升势头,引起了司法部门及社会各界的高度关注,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社会价值观念、社会阶层结构、社会生活方式发生的深刻变革,未成年人犯罪在年龄、类型、手段、方式上呈现一些新特点。
一、刑法谦抑原则——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恢复性司法模式构建的法理基础
刑法谦抑原则,是指刑法应作为社会抵制违法行为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用其他法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尽量不用刑法手段调整,能够用较轻的刑法手段调整的犯罪行为尽量不用较重的刑法手段调整。刑法谦抑主义所体现的是人类理性的自然法精神,推崇预防犯罪比惩罚犯罪更高明、更有效。法国法学家耶塞克认为,“刑法只是社会控制的一种方式,它的适用,必然会导致对当事人的自由、尊严和财产的重大侵犯和由此导致的其它社会不利后果。因此,它必须在最大可能限制的范围内使用。”这就要求在实施刑法的过程中注重刑法的建设作用和养成功能,而不是强调刑法的镇压、摧毁和威慑作用。
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恢复性司法模式体现了刑法谦抑主义所提倡的“非刑罚化”的刑事政策。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恢复性司法模式是对犯罪行为做出的系统性反应,它着眼于对被害人、社区所受伤害的补偿以及对未成年犯罪行为人的改造,以恢复原有社会秩序为目的。他与传统的报应性司法理念的不同之处在于其认为犯罪是反对其他个体或社区的行为;犯罪行为发生后,不应仅仅去谴责过去的犯罪行为,而应该找到合适的解决问题的方法尽量弥补犯罪给当事人及社区造成的损失;罪犯的义务不是简单的接受惩罚,而应该积极地面对犯罪造成的结果,承担抚慰受害人或赔偿损害的责任并从中吸取教训,恢复犯罪前守法的状态,重新融入到社区生活当中。如果当事人各方对犯罪的处理方案达成一致,那么犯罪人就不必承受牢狱之苦,而由其他的方式如赔偿损失、社区劳动等来代替刑罚的执行,这对于避免未成年犯罪人的“污点遭遇”和“标签效应”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构建中国特色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恢复性司法模式的理性思考
1、我国未成年司法的基本理念与恢复性司法模式基本理念有契合之处
未成年司法贯彻“双保护”及“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未成年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方针是“教育、感化、挽救”未成年犯罪人,基本含义是未成年司法既要注重社会的安全、秩序,也要注重保护失足未成年,并使两者有机结合,在未成年司法中对失足未成年应以“教育手段”为核心,努力以非惩罚性手段挽救失足未成年。这是由未成年人犯罪与成年人犯罪之间的本质差别决定的。犯罪的本质在于其造成的社会危害性和人身危险性。而未成年人犯罪与其他犯罪行为一样, 具有社会危害性, 这也决定了未成年人犯罪的应受惩罚性。但是,未成年人与成年人犯罪行为的人身危险性的差别决定了他们的本质区别。未成年人犯罪大部分是未成年人的失足行为,是由于自身的是非分辨力差、易受影响所造成的。对于犯罪的未成年人经过教育即可以加以矫治,其部分不良行为甚至不加干预,待其心理和生理成熟后也能够自然得到矫治,其人身危险性与成年犯罪人的人身危险性显然不同。因此,未成年刑事审判制度的设计与成年人的刑事审判制度之间应该存在着明显的区别。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的这些诉求都能够从恢复性司法模式中得到充分的体现,与恢复性司法模式的注重社会关系的恢复和处理上的多元化相吻合。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也正是因其在保护未成年人方面的积极作用而被当代各国所推崇。恢复性司法的最基本特点就表现在它对已然犯罪的反应机制上:它主张在唤起犯罪人的责任感,包括其赔偿犯罪的损害、恢复社会安宁的义务感的基础上,用预防性的、恢复性的刑事政策取代惩罚性的、报应性的刑事政策。
2、恢复性司法模式的价值取向与我国调解制度的价值取向有相似之处
恢复性司法的主要表现形式为和解(被害人与犯罪人之间)、协商(由被害人、犯罪人及其家人、朋友等参加)、圆形会谈(由被害人、犯罪人及对本案有兴趣的任何人参与)。具体到未成年人来说,其核心是由一个受过司法训练的协调人协调、促进各方的商谈,并协助参与各方找到解决问题的适当方法。这与我国的调解制度有诸多相似之处。[2]在刑事诉讼领域,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72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以及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虽然我国刑事案件中的调解与恢复性司法程序相比存在显著区别,但这至少表明我国法律对比较轻微的刑事案件的基本态度,就是允许用相对温和的不同于传统刑事程序的方式解决问题,这一点与未成年人恢复性司法制度是相一致的。
3、中国传统的价值取向为构建中国特色未成年刑事司法制度恢复性司法模式提供了文化基础
“和为贵”的文化与“忌诉”、“厌诉”的价值取向,为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恢复性司法模式提供了文化基础。我国传统文化推崇“和为贵”,老百姓普遍存在“忌诉”、“厌诉”的心理,主张冤家宜解不宜结,自古以来就有调解、和解的现象。这些都是我们的本土法律资源。遗憾的是,在我们推进法治化的进程中,却忽略了本土法律资源的开发与利用,一味地强调借鉴西方法治的经验,推崇诉讼万能,结果导致法院大量的判决得不到当事人的理解,其不但不能平息社会纠纷,反而加剧和扩大了社会关系的对抗性和紧张性。在这种背景下,“和为贵”式的人民调解重新引起了社会的重视。因此,“和为贵”的文化与“忌诉”、“厌诉”的价值取向,为构建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恢复性司法模式提供了文化基础。
4、国外恢复性司法理论的成熟为构建中国特色未成年刑事审判恢复性司法提供了实践基础
构建未成年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恢复通道。加强未成年犯罪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沟通可以为未成年犯罪人提供悔罪的各种途径,包括体验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痛苦等。例如, 在英国,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一些警察如果发现犯罪人实施了犯罪, 首先要同犯罪人面谈, 然后带他们去作案的现场。如果他们是盗窃商店,就带他们去被盗窃的商店,跟商店老板面谈。这样使未成年犯看到他们行为的危害性,可以较快地促使他们对自己罪过的反省,也较容易使被害人原谅这些有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在双方当事人达成谅解的基础上,采取道歉、忏悔等情感方式以及金钱赔偿的物质补偿方式恢复被破坏的社会关系。这也能够使得法庭教育寓于法庭审判的全过程,改正法庭教育流于形式的现状。建立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处分制度,以凸显刑法的教育、保护功能。世界上不少国家都建立了保护处分制度。如日本现行《未成年法》规定的保护处分制度,其保护处分限定为保护观察、移送教养院或养护设施、移送未成年院三种。英国对犯罪未成年采取的保护处分措施一是拘禁性保护处分,称为拘禁判决;二是社区保护处分,称为社区判决。确立对未成年犯罪人的量刑圈,综合被害人、未成年犯罪人以及家庭成员、警察、律师、法官和社会工作者的意见,达成处罚协议,能够有力地综合各方面的力量对未成年犯罪人进行矫正。
5、我国未成年人的刑事司法制度存在缺陷
我国的未成年人刑事立法缺位是造成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不健全的重要因素之一。同法制比较发达的国家(如日本、德国)相比,我国的未成年人立法显得过于单薄。有关未成年人的刑事法律只能在现行刑法、刑事诉讼法中找到零星的规定(如我国刑法第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第三十四条第二款),这些特殊规定充其量是正规刑事法律的有限的补充,对于保护未成年人来说力量微不足道。1991年9月4日我国颁布了《未成年人保护法》,2006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对《未成年人保护法》进行了修订,2007年6月1日起实施。1999年6月28日颁布了《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可以说,这两部法律的出台和修订标志着我国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建立和日趋成熟。但这两部法律的规定原则性较强,缺乏相应的具体操作规定,不能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保障。
未成年人刑事立法上的缺陷直接导致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的不健全。由于没有专门的法律规范,因此在实践环节指导我国未成年人司法活动的更多是一些司法解释、通知以及刑事政策,具体运作上只是停留在参照成人法的基础上,没有实质性的进展和突破。1985年,联合国第七届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正式通过了《联合国未成年司法最低限度标准规则》(《北京规则》),全面构建了联合国未成年司法准则的基本框架。该规则立足于把未成年同成年人明确分开的原则,建立了一个具有专门业务、工作人员和服务等完全独立的体系结构。这可以说代表了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发展方向。从世界范围看,近年来对未成年人犯罪已由“处罚主义”逐渐转化为“保护主义”,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置以教为主、以罚为辅,除重大犯罪外,一般以实施保护性管训处罚为原则。但是在我国现行的未成年刑事司法中,却没有充分体现对未成年犯罪人的保护处置原则。在我国,有50%的未成年犯被判处监禁刑, 而在德国只有4%的未成年犯被判处监禁刑,日本的比例更低,只有1%。
6 未成年人犯罪的出现的新趋势
(1)、犯罪年龄低龄化
前几年未成年人作案的高峰年龄为16至18岁,而近几年则为14至16岁,犯罪年龄呈明显的低龄化趋势。据统计,从2000年到2007年,我国的未成年人犯罪的年龄平均下降了2岁,其中14岁至16岁初次实施犯罪行为的占12%,出现了“危险的14岁”的现象。
( 2)、犯罪类型多元化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侵犯财产犯罪案件为主,其中抢劫、盗窃、抢夺犯罪尤为突出,此外,杀人、强奸、绑架、伤害等恶性案件也时有发生,而尤为值得注意的是,未成年人犯罪还出现在毒品案、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如发生在校园周边针对在校学生的敲诈、抢劫等各种案件,已成为社会、学校、家庭关注的焦点,个别学校周边案件的频繁发生,已严重影响到了在校学生及家长的情绪,危及学校的正常秩序和该地区的社会治安。
(3)、犯罪手段成人化
有资料显示,未成年人的犯罪手段日趋成人化,广泛采用成人犯罪的方法、手段。其一,未成年人作案性质趋于恶性化。部分未成年人在作案时,不计后果、惨无人道,在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没有丝毫同情怜悯之心,有的残害被害人肢体,有的为消灭证据而灭口。其二,网络犯罪日益增多。网络的兴起已深刻影响和改变人们的生活方式,由于相应的法规和监管制度并不完善,且网络犯罪具有较大的隐蔽性,越来越多未成年人参与了利用网络传播淫秽信息、进行诈骗等犯罪活动。
(4)、犯罪形态团伙化
由于未成年人缺乏足够的体力、智力、胆量和经验,结成团伙可以互相壮胆、减少作案阻力,易于得逞。据统计,60%的青少年犯罪案件属于团伙作案,纠集多人,相互利用。一种是由未成年人纠合在一起,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另一种是由成年人控制、教唆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特别是有的未成年人犯罪团伙拥有严密的组织结构、作案纪律和防侦破措施,已形成黑社会组织的雏形。
(5)、犯罪方式智能化
未成年人在犯罪中使用的作案工具越来越先进。随着高科技的发展,未成年人作案时在通讯工具上使用手机,在代步工具上使用摩托车甚至小轿车。实施高科技犯罪也成为未成年人犯罪的主要形式之一,如利用国际互联网制作、传播、观看淫秽物品,窃取、更改、复制电信号码,窃取上网账号及密码等。同时未成年人反侦查能力也不断增强,实施犯罪之前精心布署,作案后伪造现场,毁灭、转移证据。
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出现的新趋势,不仅要加强未成年人道德建设,提高未成年人自身免疫力,净化未成年人成长外部环境,落实未成年人监护措施,还要做好以下几项工作:
1、完善以家庭为基础的成长监护体系、以学校为基础的素质教育体系和以社区为基础的青少年帮扶体系构成的预防教育体系,大力开展“平安家庭”、“和谐家庭”建设,在加强学校素质教育方面,调整课程设置,增加公民意识、青春期教育、心理、法制、自我保护等素质教育内容,在建设社区服务平台时,要设置青少年事务社区工作站,组织社会群体参与青少年社区服务。
2、大力开展法制教育,努力增强青少年的法制观念,积极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动员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积极开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的教育,加强对未成年人的正面引导,在对青少年进行思想、道德、法制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教育的同时,还要培养他们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增强他们的法制观念,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的行为习惯,这是减少青少年发生违法行为的一项治标治本的措施。
3、净化未成年人成长的文化环境和社会环境。一是加快建设有利于青少年健康成长的各类活动场所。有关职能部门应结合实际,以社区为载体,建立适合未成年人的文化设施;二是加强文化、娱乐场所的监督管理,开展经常性的执法检查。三是切实加强对网吧的管理。强化对网吧的经常性检查,切实落实网吧不得接纳未成年人和网吧远离学校的规定。
4.加大对收赃的打击力度。调查发现,未成年人犯罪绝大部分为盗窃非机动车、手机、电缆、金器等物品,未成年人之所以多次反复盗窃犯罪,是因为他们能够轻易销赃并从中获利。这些情况反映了当前我市对手机、车辆、废旧品等二手市场等存在一定的管理漏洞。
5、加强对失足未成年人的跟踪帮教。司法部门在办案时,要落实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把惩治犯罪和矫正、预防犯罪紧密结合起来。相关部门应密切配合,对失足青少年进行综合矫治,做好帮教工作,关心他们的思想和生活,发动全社会力量帮助他们解决就学、就业等具体困难,形成全社会都来关心帮助失足青少年的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