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邹家华同志讲话和《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通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1 00:43:31  浏览:9703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邹家华同志讲话和《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通知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邹家华同志讲话和《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和职责》的通知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



现将国务委员、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主任邹家华同志在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第十二次全体委员会议上的讲话转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同时印发的《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和职责》,供你们在制定本地区、本部门的安全生产委员会工作职责时参考。附:1.努力工作,开拓全国
安全生产的新
局面——邹家华同志在第十二次全
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上的讲话(略);
2.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附: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组成和职责

一、总 则
第一条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安委会)是国务院下设的非常设机构。
第二条 安委会的主要任务是在国务院领导下,研究、协调重大安全生产问题,指导全局性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组 成
第三条 安委会由国务院领导成员和有关部、委、局、直属机构的领导成员组成。主任由国务院领导成员兼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委员会成员单位的部长、副部长或主要领导成员兼任。
第四条 安委会的办事机构是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安委办),安委办设在劳动部。安委办主任由安委会副主任兼任。

三、安委会的主要职责
第五条 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组织专家对重点企业安全生产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对各部门、各地区提出解决问题的要求;向国务院反映重要安全生产问题的信息和对事故隐患的处理意见。
第六条 督促检查各地区、各部门对国务院有关安全生产的决定,以及法规、标准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在国务院授权下,负责组织特大事故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及应采取的措施向国务院提出正式报告。
第八条 根据需要组织全国性的安全生产经验交流会、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
第九条 定期听取各部门关于生产中长期存在的重大隐患和加强行业管理、实行宏观控制情况的汇报,提出切实解决问题的建议。
第十条 完成国务院临时交办的工作。

四、安委办的职责
第十一条 负责安委会的日常工作。筹备安委会会议及安排重要活动。与各部门之间建立联络员制度,定期召开联络员联席会议。
第十二条 建立国家级专家组,为重大事故调查和安全评估聘任专家。
第十三条 定期按专业召开专家小组会议。要求被聘专家每半年提出一份安全生产形势分析报告,专家聘任期为三年,根据需要可连聘。
第十四条 建立重大交通运输及工厂、矿山事故档案库和数据库。
第十五条 贯彻并监督执行安委会的决议,向安委会报告执行决议的情况。
第十六条 办理安委会领导交办的事务。
第十七条 定期编辑出版安全生产内参。

五、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安委会每半年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汇报部门和地区的安全生产状况,协调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研究全国安全生产问题的趋势,提出解决问题的办法和建议。在特殊情况下,安委会主任可决定临时召开安委会会议。
第十九条 每次安委会全体委员会议之前,各成员单位应将安全生产工作情况及工作安排报送安委办。
第二十条 安委会所有成员单位都应认真贯彻安委会作出的决定,并报告执行情况。
第二十一条 安委会文件须经安委会主任或副主任签发。

六、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领导成员名单
主 任:邹家华(国务委员)
副主任:李伯勇(劳动部副部长)
陈秉权(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叶 青(国家计委副主任)
委 员:俞 雷(公安部副部长)
刘仲黎(财政部副部长)
张文驹(地质矿产部副部长)
于志坚(建设部副部长)
胡富国(能源部副部长)
罗云光(铁道部副部长)
林祖乙(交通部副部长)
张学东(机械电子部副部长)
姜燮生(航空航天部副部长)
王汝林(冶金部副部长)
谭竹洲(化工部副部长)
康仲伦(轻工部副部长)
王曾敬(纺织部副部长)
吴基传(邮电部副部长)
钮茂生(水利部副部长)
陈耀邦(农业部副部长)
徐有芳(林业部副部长)
张世尧(商业部副部长)
王 枫(广播电影电视部副部
长)
何界生(卫生部副部长)
汪祖辉(国防科工委科技部副
部长)
杨志元(国家建材局副局长)
阎志祥(中国民航局副局长)
姜圣阶(国家核安全局局长)
王荣生(中国船舶工业总公司
副总经理)
李毅中(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副总经理)
沃庭枢(中国有色金属总公司
副总经理)
孟广水(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
副总经理)
钟一鸣(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
总经理)
蔡诗晴(中国汽车工业联合会
副理事长)
秦道夫(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总
经理)
张宝明(中国统配煤矿总公司
副总经理)
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劳动部。办公室主任:李伯勇(兼)副主任: 程映雪(中国劳动保护科学技
术学会秘书长劳动部
职业安全卫生监察局
副局长)
石万鹏(国家计委生产调度局
局长)
李永安(全国总工会经济技术
保护部部长)
高 旭(公安部三局局长)
阚学贵(卫生部卫生防疫司副
司长)
张世德(劳动部矿山安全卫生
监察局副局长)



1988年12月5日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江苏省宿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宿迁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宿迁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宿政办发〔2008〕163 号 2008年8月29日



各县、区人民政府,宿迁经济开发区、市骆马湖示范区、苏州宿迁工业园区,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宿迁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宿迁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我市各级政府安排和社会各界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对口支援四川省绵竹市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方案的通知》(苏办发〔2008〕16号)和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支援四川地震灾区抗震救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社〔2008〕5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宿迁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是市政府为对口支援地震灾区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而设立的专项资金。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等负责组织接收捐赠资金;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应由本级政府承担的资金筹集和上解;市财政局负责抗震救灾资金的统筹调度和管理。
第二章 资金的来源与筹集
  第三条 市抗震救灾专项资金来源:
  (一)市、县(区)各级财政按照当年地方财政一般预算收入的1%安排财政预算。
  (二)市、县(区)各级财政按本级行政机关和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按规定压缩5%的公用经费部分。
  (三)市、县(区)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接受社会各界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及其利息收入。
  (四)上级专项补助资金。
  (五)其他依法筹集的用于抗震救灾的资金。
  第四条 资金的筹集。上级下达的抗震救灾和灾后恢复重建对口支援任务由市政府统一组织实施。各级接收的捐赠款项和财政安排的资金全额集中,统筹使用,资金缺口由各级政府共同承担。
  (一)各级财政安排的各项抗震救灾资金应于每年3月底前一次性划入市财政局设立的抗震救灾资金专户(开户名称:宿迁市财政局国库处,账号3213026201201000027290,开户行:宿迁市区联社西郊信用社),实行专户集中核算和使用管理。今年安排的资金于9月底前划入。
  (二)各级民政部门、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接收捐助的抗震救灾资金(含定向捐赠),从2008年8月起,按月向市相关主管部门集中汇缴。此前已接收的捐赠款项应于9月底前清理汇缴。定向捐赠款项尊重捐赠人意向,由各接收捐赠部门列明捐赠的去向、用途和金额,由市对口支援绵竹市绵远镇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对口支援领导小组)汇总并报省同意后统一实施。
  市财政局、民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都要分别设立专户专账核算管理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由对口支援领导小组统一调度使用抗震救灾专项资金。
第三章 资金的使用范围
  第五条 抗震救灾资金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我市相关部门按照省、市部署的任务要求,组织人员赴灾区抗震救灾、救援设施(备)、卫生防疫、防治药品等支出;
  (二)接收灾区伤员医疗抢救及生活补助费用等支出;
  (三)组织生产、运输救灾帐篷等救灾物资支出;
  (四)组织生产、运输、安装安置过度房及配套设施支出;
  (五)上级从我市调拨的抗震救灾物资支出;
  (六)经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批准的其他抗震救灾和恢复重建支出。
第四章 资金的申请与拨付
  第六条 资金的使用实行审批制度
  (一)资金的申请。市有关职能部门根据省主管部门或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下达的对口支援任务,测算相关明细费用,填写《宿迁市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申请表》并附有关文件,包括任务的来源、任务的内容、实施任务的计划、所需款物的额度和完成任务的时限等材料,报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
  (二)资金的审批和拨付。由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将《宿迁市抗震救灾款物使用申请表》批转市财政局初审,市财政局初审后,会同市民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提出安排救灾款物的意见,报市政府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市财政局、慈善总会、红十字会在一个工作日内分别将救灾款拨付市对口支援绵竹市绵远镇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工作前方指挥部(以下简称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银行专户(开户名称:宿迁市支援灾区恢复重建工作前方指挥部,账号51001647226051502561,开户行:四川建行绵竹支行),由前方指挥部统筹使用,统一管理。
  (三)救灾资金的使用管理。使用救灾资金的职能部门,要建立健全抗震救灾款物的接收、分配和使用管理制度,明确审批程序、明确分工责任,并由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实行专人专户专账核算管理各项救灾资金、确保专款专用。对救灾物资采购和援建项目,要保证质量、厉行节约,合理确定开支标准,凡有条件的要实行政府采购和公开招标,择优选择,避免浪费。同时,由市对口支援前方指挥部指定专人负责捐赠款物的数量、金额、种类、用途、去向等情况统计,并填写《宿迁市抗震救灾款物使用情况表》于每月10前报市对口支援领导小组和市财政局各一份。
第五章 资金的监督
  第七条 抗震救灾专项资金的捐赠接收和使用的部门和机构,均应自觉接受各级监察、审计、财政、民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八条 各用款部门必须按照规定用途使用抗震救灾专项资金,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虚报冒领、挤占、挪用、贪污、浪费抗震救灾专项资金。否则,将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从严惩处。
第六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办法自文件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规定如有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区暂不实行差额选举实行等额选举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西藏自治区第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区暂不实行差额选举实行等额选举的决定
西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遵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关于“必须切实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贯彻执行国家的法律和政策”的规定,为了从我区实际出发,因地制宜地贯彻民主选举的原则,自治区第四届人大常委会决定:在西藏自治区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
和选举产生的各级政府、法院、检察院的组成人员,暂不实行差额选举,一律实行等额选举。



1987年12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