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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我行集中信贷资金支持重点企业的情况通报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3 23:56:52  浏览:9528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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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银行关于我行集中信贷资金支持重点企业的情况通报

中国银行


中国银行关于我行集中信贷资金支持重点企业的情况通报
中国银行


北京市、天津市、山西省、内蒙古区、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江苏省、山东省、河南省、湖南省、广西区、海南省、新疆区分行,沈阳市、南京市、青岛市、武汉市、重庆市、成都市分行:
按照今年总行党组的要求和全国分行行长会议精神,总行在本、外币贷款计划中,突出了总行集中调控内容,运用集中的本、外币贷款规模和资金在系统内统筹调度,重点支持一批效益好、质量高、影响大的项目,调整贷款结构,提高贷款质量,增加全行效益。为此,总行成立了由信
贷一部、信贷二部和综合计划部组成的协调小组,经反复筛选比较和协调小组集中研究,在由省分行和总行信贷一部和信贷二部对200多个具体项目严格审查把关、提出相应的审查意见的基础上,初选出了22个项目作为第一批重点支持备选项目,贷款总金额为35.26亿元,其中总
行直接安排规模29.46亿元,分行安排规模5.8亿元。资金原则上由各分行自行解决。
这批优选项目主要集中在能源、交通、石化、汽车等行业,都是国家产业政策要求重点支持的基础产业或支柱产业。这些国营大中型企业经营良好,经济实力较强,在目前大部分国营企业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对支持国民经济稳步增长发挥着重要作用。
这批优选项目中相当一部分为国家重点项目和重点企业,经营规模大,吸存效益明显,在我行开立基本结算户和办理国际结算业务,是我行多年支持的贷款对象。
这批优选项目目前在我行的偿债记录良好,全部为盈利企业,我行集中资金向其投放,可确保利息收入,增强我行的盈利能力,同时也将降低全行有问题贷款比例,改善部分分行的信贷资产质量。
在这批项目中,“三贷”等转贷项目约占50%。这批配套流动资金的到位,将有利于发挥我行“三贷”项目的整体效益,增强企业的人民币资金周转能力,促进企业按时还本付息。
为了把大项目的工作做好,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有关分行在总行正式通知项目审定通过之后,应按流动资金贷款审批程序抓紧审批。手续齐备后应及时将贷款合同复印件分别寄送总行信贷部门和综合计划部门备案,以便总行按项目用款进度下达贷款年度规模和季度监控指标。
二、有关分行要积极配合总行跟踪考核大项目的执行情况和效益情况。自贷款合同执行日后的一个月起,要按季向总行信贷部门和综合计划部门报送项目执行情况和效益情况的书面材料。
三、各分行要做好大项目的舆论宣传工作,以扩大我行的影响。原则上亿元以上项目举行签字仪式的时间要预先通知总行协调小组。
四、各分行应加强对这些大项目的管理与服务,真正把大项目办好。



1996年7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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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责任主体之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的界定

李洪奎 曲刚


  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致他人损害的,承担责任的主体是谁,在我国《民法通则》的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由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该条被侵权责任法八十三条所修正,即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者或管理者赔偿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但对于以非法手段占有或管理动物致人损害承担主体没有明确规定,同时对于以间接占有动物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进行如何界定的问题也没有明确规定,本文将从对侵权责任法八十三条理解的基础上,对上述两种情形进行分析。

一、 侵权法的归责原则

  在我国民法理论上,将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分为:过错责任原则、过错推定原则及无过错责任原则。
(一)过错责任原则
  所谓过错原则是指以行为人的主观过错作为判断标准,判断行为人对造成的损害应否承担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过错责任原则所贯彻的基本精神是:没有过错,就没有侵权责任。过错责任原则是一般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适用于行为人的过错而产生的侵权责任。按照过错原则,行为人只有在主观上有过失的情况下才对其所造成的损害承担责任。
(二)过错推定原则
  该原则是过错责任适用的一种特殊情况,是指受害人若能证明其所受损害是由行为人所造成的,而行为人不能证明自己对造成的损害没有过错,则法律就推定其有过错并就此损害承担侵权责任。该原则是介于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之间的一种中间责任。该归责将过错的举证责任转移给了侵权人,这样更有利于保护受害人。
(三)无过错责任原则
  该原则又称之为危险责任,是指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有过错,都应依据法律规定而承担侵权责任。该原则的设立是为了弥补过错及过错推定原则的不足而设立的制度。该原则具有如下特征:1、主观过错不是该原则的构成要件。无过错原则不考虑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2、因果关系是决定是否适用无过错原则的关键因素。具体来讲,行为人的加害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并且该关系不以行为人主观上具有过错为依据。3、该原则只适用于法律特别规定的情形,如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不得适用该原则。

二、对侵权法第八十三条归责原则的理解

  《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请求赔偿,也可以向第三人请求赔偿。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对于该条规定的第三人承担责任的归责原则应属于过错责任原则,即如果第三人没有主观过错,那么第三人就不承担侵权责任。但对于该条规定的受害人因第三人的过错而受到侵害,其有权向动物饲养者或者管理者主张侵权责任,从该条我们可以看到,实际上该条的归责原则属于混合型归责原则,既对于因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动物的饲养者及管理者承担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

三、对动物饲养人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的理解

  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因第三人的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不承担责任。该条规定是以传统的动物侵权理论为依据,但是从各国的关于侵权法理论发展的趋势来看,现在更注重是如何使被侵权人的损害能够得到更好的保护与救济。因此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三条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纳入承担侵权责任体系,符合侵权法理论发展的趋势。其修正《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的主要理由如下:
(一)第三人逃逸及无法确定第三人的情形
  如果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能够举证证明动物致人损害是由于第三人的过错造成的,必然导致被侵权人的损害无法得到救济,此种情况的出现对于被侵权人显失公平,因此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纳入侵权赔偿责任人范畴符合公平性原则。
(二)第三不具有赔偿能力的情形
  在因第三人过错致使动物造成他人损害,如果因为第三人不具有清偿能力,按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处理,不将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列入赔偿责任主体,并且也符合侵权责任一般原理,因为从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看,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动物致人损害不存在因果关系。但是动物侵权属于特殊侵权,即动物侵权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不应适用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来分析该问题,因此应将将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纳入赔偿义务主体。

四、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的界定

  动物的饲养者或者管理人是指动物的占有者或者管理者。对于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理解包含两层含义,(1)、在动物的所有人自己饲养管理动物的情况下,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当然包含动物所有人;(2)、动物所有人或占有人或管理人将该动物交由第三人或者由他人非法占有或者管理及的情况下,动物原所有人或者占有人或管理人,是否应当承担动物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笔者认为有必要深入探讨一下饲养人或管理人对动物的占有是以何种形式进行的,是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
(一)对于合法占有还是非法占有情况的分析
  对于合法占有人成为动物侵权责任的主体这一点毋庸置疑。但是对于非法占有人(如偷盗的人)能否成为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理论上存在争议,一种观点认为:侵权责任法上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是指以合法的根据饲养或者管理动物的人。另一种观点认为:尽管为非法占有,但是由于其实际占有或管理动物,那么其就能够成为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其理论依据是“谁能控制危险,谁能受益,谁就承担责任”。笔者同意第二种观点:如果不将非法占有者纳入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的范围,必然导致该动物合法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在动物致人损害时成为承担责任的主体,这样显然显失公平,例如:王某的一条狗被李某偷走,在李某饲养的过程中,由于张某的故意挑逗致使该条狗将孙某咬伤,孙某为此花费治疗费用10000元,其诉至法院要求王某、李某及张某承担损害责任。对于该案如何处理,主要分歧就是王某是否应承担责任及李某是否为该案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笔者认为王某在该案件中对于狗的被盗没有过错,并且依据前文分析,“谁能够控制风险谁能从中受益,那么谁就承担责任”原理来看,显然能够控制风险的人为李某,因此孙某的合法权益所受的损害可以向李某及张某主张,而不应该向王某主张。因此笔者认为非法占有人能够成为作为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
(二)是直接占有还是间接占有情况的分析
  对于直接占有人能够作为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对动物造成他人损害承担责任的主体,无须讨论,这里主要探讨动物的间接占有人是否承担动物侵权责任。例如:甲有狼狗一只,出国期间,寄托于乙处,由于丙对该狼狗的挑衅,将受害人丁咬伤,丁要求甲、乙及丙共同赔偿其损害。对于该案如何处理,主要分歧在于甲是否应承担责任。
  有学者认为,间接占有人甲应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主要理由是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将动物基于法律上的关系交由他人进行管理的情况下,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依然对该动物拥有饲养的权利或管理权利,并且类比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对于间接占有人应承担侵权责任符合立法目的,并且在直接占有人及直接侵权人没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将间接占有人纳入到侵权赔偿体系当中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对于该观点笔者不敢苟同,笔者认为间接占有人不应承担责任,主要理由为动物的间接占有人并未对动物进行直接管理,并且对于“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应做限缩解释,即“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仅指直接饲养或管理动物的人,同时根据“谁能控制危险,谁能从中受益,谁就承担责任”的原理来看,既然动物的间接占有人不能直接控制动物的相关侵害行为,那么其就不应成为侵权赔偿的责任人。结合案例,尽管甲作为狼狗的所有人,但是在其出国期间并未直接饲养或者管理,因此甲无须承担侵权责任,该案承担责任的主体应为乙、丙。

五、结语

  本条的归责原则属于混合型归责原则,即过错责任与无过错责任相结合归责原则:第三人的过错造成受害人损害的,第三人承担过错责任的归责原则,对于动物的饲养者及管理者承担的责任为无过错责任。将动物饲养人及管理人纳入赔偿义务主体符合侵权法的立法趋势。对于非法占有人能否能成为承担侵权责任的主体,笔者持赞同意见,并且由于非法占有人的非法占有造成他人损害的,原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无须承担责任。对于间接占有人可否成为侵权责任主体,笔者持反对意见,因间接占有人没有直接占有或管理动物,因此如若将其纳入承担责任的主体范围,不符合“谁控制风险,谁从中受益,谁就承担责任”的原理。



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中共云南省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市


中共昆明市委办公厅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

昆办发〔2001〕3号

各县(市)、区委、人民政府,市级机关各部、委、办、局,各人民团体,市属企事业单位,大专院校:

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拟订的《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已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反映。
                              
2001年9月12日



昆明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

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 昆明市人事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市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使之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根据《中共云南省委办公厅、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委组织部、省人事厅〈云南省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调配工作暂行规定〉的通知》(云办发〔2001〕22号)精神,结合昆明市实际,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 本暂行规定适用于昆明市各级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含非国有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调配。
引进高层次人才涉及调配工作的有关政策,按市委、市政府《关于引进高层次人才的实施意见》(昆发〔2000〕10号)和本暂行规定执行。


第二章 调配原则

第三条 调配工作以邓小平同志人事人才理论和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党的干部路线,认真贯彻党管干部的原则、干部队伍“四化”方针和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坚持为经济建设服务,为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服务,努力做到知人善任、用其所长、调配合理、使用得当,充分调动各类人员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第四条 调配工作以工作需要为主,适当照顾个人的实际困难。鼓励和支持各类人员到边远县区、基层单位、生产第一线和艰苦行业工作。保证生产经营单位用人需求,控制财政拨款单位的人员增长,鼓励引进高层次人才,做好政策性安置工作。
人员调动必须在编制定员内进行,机关、事业单位不得突破编制定员和增人计划调入人员。


第三章 调配条件

第五条 因工作需要,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动:
(一)国家公务员转任、轮换以及从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担任副县级以上领导或者非领导职务;
(二)企事业单位调整配备领导班子需调入的书记、厂长、经理和院所长;
(三)国家和省、市级重点工程项目、重大科技攻关项目、新增设或需加强部门需要补充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
(四)企事业单位急需补充的专业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除补充高层次人才外,一般不从企业单位选调;
(五)引进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我市紧缺急需并且本人具有特殊专长和专门技能的人员。引进的重点对象是具有硕士以上学位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
(六)经市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准,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调的人员;
(七)确因工作需要的其他人员。
第六条 解决夫妻两地分居的调动,应本着就生活基础所在地一方、鼓励就下不就上的原则;对符合流向的,不受婚龄、年龄、分居时间的限制。
对确需调入昆明市五华、盘龙、官渡、西山区(以下简称四区)的,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夫妻分居时间在三年以上,被调人工作时间满五年以上;
(二)夫妻年龄相加满60周岁;
(三)夫妻一方年龄满35周岁;
(四)夫妻一方有严重病残、生活不能自理。
第七条 夫妻双方户口在昆明市四区,确需照顾家庭困难,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调一名子女到昆明市四区工作:
(一)家庭有特殊困难或夫妻一方有严重病残,生活不能自理,身边无子女的;
(二)夫妻双方均年满50周岁或一方年满55周岁,身边无子女的。
第八条 获得全国劳动模范、省部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和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其家庭确有困难的,优先解决,调动条件可适当放宽。
第九条 凡属下列政策性、指令性安置的人员,各单位必须无条件地接收安置:
(一)中央、省、市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布置安排的人员;
(二)符合随军条件的军队家属。
第十条 在试用期间的新参加工作人员,或者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人员,不得调动。


第四章 调配程序

第十一条 调配的具体工作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因工作需要,经组织决定调动的,在征求被调人员的意见后,由调出、调入单位进行商调,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二)个人要求调动的,应向其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单位集体讨论同意后,按管理权限报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三)把竞争机制引入调配工作,各单位补充职位(岗位)空缺,应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逐步做到面向社会公开招聘、择优选调人员。


第五章 调配手续

第十二条 办理调动手续时,由调出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真如实地填写《干部调动审批表》或《昆明市引进人才审批表》,由调入单位根据调动理由附专题报告和有关材料:
(一)属于工作需要及引进人才调入的,应附拟调入人员学历证书、专业技术职称证书以及考核材料;
(二)以解决夫妻分居为理由调入的,应附结婚证、配偶户口及单位证明;
(三)以照顾家庭困难为理由调入的,须附其父母户口、家庭成员情况及有关单位出具的证明;
(四)属于照顾随军家属调入的,须附部队师(旅)级以上政治机关批准随军的材料。
调动材料由调入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后,按管理权限上报审批。


第六章 调配权限和纪律

第十三条 调配工作的审批权限。市委组织部负责市管干部、市属党群系统和人大、政协机关、民主党派、有关人民团体以及法院、检察院的人员调配工作,市人事局负责同级组织部门管理范围以外的人员调配工作。
(一)从省外、本省地州市县、市属四区以外的十县(市)区调入昆明市四区,昆明市四区内从企业单位调入事业单位、企事业单位调入机关,或者机关、事业单位之间调动的,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办理调动手续;
(二)昆明市四区内,从机关调入企事业单位,事业单位调入企业单位,或企业单位之间调动的,由调出、调入区委组织部、区人事局或主管部门审批办理调动手续;
(三)调出市属单位的副县级以上领导干部、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和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的人员,分别由市委组织部、市人事局审批,其他人员由县(市)区委组织部、人事局或者主管部门审批;
(四)从省外、本省地州市县、昆明市四区调往市属其他十县(市)区,以及在十县(市)区之间调动的,由县(市)区委组织部或人事局审批办理调动手续。
第十四条 调配工作纪律:
(一)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认真做好人员调配工作,严格执行有关政策规定,并按照政务公开的要求,实行政策条件、审批程序、审批结果公开,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二)各级党委、政府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和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确保调配工作的顺利进行。人员调动要经组织、人事部门认真考核考察和审查把关,坚持集体讨论决定,按照管理权限审批。建立健全规章制度,防止和克服各类不正之风的产生,并执行有关回避的规定。申报调动材料要如实反映情况,不得弄虚作假,违者一经发现,取消调动资格,并追究当事人和有关领导的责任;
(三)从事调配工作的人员,必须遵守调配纪律和有关廉洁从政的规定,坚持原则,公道正派,依法办事,并按国家公务员轮岗规定实行定期轮岗。违反调配工作纪律的,依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四)各级组织、人事、机构编制和纪检监察等部门要在党委、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各司其职,相互配合,形成合力,完善制度,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干部调配工作中的违纪违法行为,确保调配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市属县(市)区可根据本暂行规定,结合本地实际,制订具体实施办法。
第十六条 本暂行规定由中共昆明市委组织部、昆明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我市原有关规定与本暂行规定不一致的,以本暂行规定为准。   
         
2001年9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