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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07 00:15:09  浏览:8549   来源:法律资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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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图务院


对《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的复函


(2004年6月23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室文件国法秘函〔2004〕169号发布 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收悉。经认真研究并征求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意见,现函复如下:

一、《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规定的业务主管单位对申请成立社会团体的审查行为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行政许可。

二、根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在地方负责社会团体登记的行政机关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有关教育行政部门委托普通高等学校认定教师资格的规定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委托的规定不一致。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有关规定可以暂不修改,待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时一并解决。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是对外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不是内设机构。

五、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向申请人提出购买指定商品、接受有偿服务等不正当要求;除依法属于有数量限制的行政许可外,不得对申请人、被许可人的数量加以限制。行政机关指定相对人实施特定活动的行为,如果不需要申请人申请,是行政机关依职权可以主动作出的,原则上不属于行政许可,但需要予以规范。



附:上海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有关问题的请示

(2004年5月13日 沪府法[2004]34号)

国务院法制办公室:

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通知》要求,我办对本市有关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进行了清理。在清理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问题难以判断,请示如下:

一、关于社团登记前置审批中业务主管单位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同时明确,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国务院或者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授权的组织,是有关行业、学科或者业务范围内社会团体的业务主管单位。根据《条例》的规定,上海市委、市政府办公厅联合发文,确认下列单位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市委各工作部门及区(县)党委的相应部门;市政府的组成部门、直属机构及区(县)政府的相应部门和机构;经市委、市政府或区(县)党委、区(县)政府授权的组织。具体授权市总工会、团市委、市妇联等机构为社团的业务主管单位。

这些授权的非行政机关的部门作为业务主管单位是否符合《条例》的立法本意,能否确定这些机构作为行政许可实施主体,希望能够明确。

二、关于社会团体管理局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条例》规定,民政部门为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而上海已设立上海市社会团体管理局,作为市民政局领导的负责全市社会团体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行政机关,机构级别为副局级。据了解,其他省市中也有部分设立了社会团体管理局,并由其独立行使社团登记审批权。根据《条例》规定,如果认定民政局为许可实施主体,那么社团管理局的功能发挥就会受到影响。

能否确认社团管理局的许可实施主体资格,希望能予以明确。

三、关于高校教师资格认定中高校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教师法》第十三条明确规定,普通高等学校的教师资格由国务院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由其委托的学校认定。据此,上海市教委委托了本市复旦大学等23所普通高校实施教师资格认定,实践中,这些高校都以教委的名义实施高校教师资格的认定。而《行政许可法》规定,接受委托实施许可的只能是行政机关,事业单位不得受委托实施许可。由此产生了新的一般法与旧的特别法不一致的问题。

能否确认高校实施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资格,如将其明确为法律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口径。

四、关于县级公安消防监督机构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资格问题

《消防法》明确了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地位。目前全国有两种模式,一种模式为,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在市级层面有独立的市消防局,在区县级层面只有防火监督处或者防火监督科作为公安分局的内设机构,上海、北京、天津等地属于这一种情形;另一种模式是设立消防支队作为公安机关的消防监督机构,江苏、浙江等地都采用这种模式。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内设机构不具有独立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地位,不能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但是,本市公安局认为,消防监督工作相对独立,实践中需要以公安机关防火监督处(科)的名义独立从事行政管理活动,公安部也认可这一做法,建议确认其主体资格。据向最高院行政庭了解,他们认为,公安机关防火监督处(科)并非《消防法》的授权组织,只有公安机关消防支队才属于《消防法》所授权的公安消防监督机构。

本市区县公安分局的防火监督处或防火监督科是否属于《消防法》规定的县级以上公安消防监督机构,希望能予以明确。

五、关于指定相对人实施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的问题

在上海的行政许可实施主体清理工作中,市地税局和市医保局上报的行政许可实施事项分别为指定发票印制企业和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的审批。在审核中,对行政机关指定相对人实施特定活动的行为是否属于行政许可有不同意见,需要予以明确。

以上请示,请予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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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 全国妇联


关于印发《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行[2011]71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妇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妇联:

  经国务院批准,“十二五”时期,财政部安排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乳腺癌、宫颈癌(以下简称两癌)救助项目。为规范项目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财政部、中华全国妇女联合会制定了《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财政部 全国妇联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二日

附件:


2011年至2015年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支持农村贫困母亲两癌救助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中央专项彩票公益金农村贫困母亲两癌(宫颈癌、乳腺癌)救助项目的实施和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项目资金实行专账管理,独立核算,不得与其他资金混合管理使用。
  第三条 项目资助的地域包括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下统称省),救助对象为经过有检查资质的医疗机构确诊、患有宫颈癌2B以上或乳腺浸润性癌的农村贫困妇女,救助标准为每人一次性救助10000元人民币。
  第四条 项目实施和宣传工作中,应当标明“彩票公益金—中国福利彩票和中国体育彩票”字样,以突出彩票公益金的社会效益。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 财政部、全国妇联负责制定项目管理办法,对项目资金的使用及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六条 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和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联合组成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研究制定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拟定项目预算和执行协议等文件。
  (二)组织签订执行协议,并按照协议及时拨付救助资金。
  (三)指导、监督项目执行,并建立项目管理电子数据库和档案。
  (四)负责组织项目培训。
  (五)负责项目的总结评估。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彩票公益金使用报告并定期向社会公布项目的执行情况。
  第七条 各省妇联成立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向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提交本地区的项目实施方案。
  (二)负责制定本地区的项目执行管理办法,及时组织项目执行,全面掌握、控制项目执行情况,督促县级妇联严格按照规定及时发放救助资金。
  (三)建立项目档案,对受助人群的资金落实情况进行随访和跟踪记录,提交本地区项目执行情况和资金使用情况的详细报告等材料。

第三章 项目实施流程

  第八条 申请人应当准确、如实、完整地填写救助资金申请表。申请人及其所在地村委会和有关医院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村妇代会负责收集汇总需救助的“两癌”患病妇女名单、人数以及申报材料,上报至项目实施县妇联。项目实施县妇联对相关材料进行初审后,上报至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
  第十条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及时对各地报送材料的完整性、真实性等有关情况进行审核,认真填报需救助的“两癌”患病妇女情况汇总表,形成本地区项目实施方案,签署意见、盖章后报送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
  第十一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对上报材料进行整理审核,形成项目年度实施方案,报经全国妇联批准后,由全国妇联妇女发展部、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与省级妇联签订执行协议。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按照执行协议下拨救助资金至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
  第十二条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在收到救助资金后5个工作日内,拨至项目实施县妇联。项目实施县妇联在收到救助资金后10个工作日内,发放至拟救助的“两癌”患病妇女。
  第十三条 获得救助资金的“两癌”患病妇女,应当在领取救助金登记表上签名。
  救助金登记表原件由项目实施县妇联保存,保存期不得少于3年;复印件由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保存。
  第十四条 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县妇联应当建立完整准确的救助申请和项目实施档案。
  第十五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应当建立完整的资金审批、项目管理档案,随时抽查省级项目执行办公室和项目实施县工作档案,随机对受益人进行抽查访问,适时对项目实施地区进行实地检查。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六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评估,检测项目的实施效果,掌握项目的受益情况,并向全国妇联提交项目执行报告,由全国妇联审核后向财政部备案。
  第十七条 对于提供虚假情况和证明的项目执行单位和个人,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应当全额追回救助资金,并按照管理权限逐级追究责任。
  第十八条 项目资金的使用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私分、侵占、挪用。
  第十九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应于每年3月底前向财政部报送上一年度项目组织实施和项目资金使用报告,并于每年6月底前向社会公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的具体使用情况以及上一年度项目资金资助的人员名单。
  第二十条 全国项目实施办公室应当接受国家审计署的专项审计,可以选择资信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公布审计报告。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全国妇联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发布《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等六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暂行技术文件的通知

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


广电总局科技司关于发布《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等六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暂行技术文件的通知


  9月16日,广电总局科技司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广播影视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广播电视局,总局直属有关单位发出《关于发布<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等六项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暂行技术文件的通知》,通知说,总局科技司组织审查了以下六项技术文件,现批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暂行技术文件,予以发布。

  广播电影电视行业暂行技术文件:

  GD/J020-2008《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D/J021-2008《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直放站放大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D/J022-2008《移动多媒体广播音视频编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D/J023-2008《移动多媒体广播紧急广播发生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D/J024-2008《移动多媒体广播数据广播文件发生器与XPE封装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GD/J025-2008《移动多媒体广播电子业务指南发生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该六项技术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1、《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发射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8/09/24/20080924142104880253.doc
     2、《移动多媒体广播UHF频段直放站放大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8/09/24/20080924142104880648.doc
     3、《移动多媒体广播音视频编码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8/09/24/20080924142300400601.doc
     4、《移动多媒体广播紧急广播发生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8/09/24/20080924142316490625.doc
     5、《移动多媒体广播数据广播文件发生器与XPE封装机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8/09/24/20080924142316490670.doc
     6、《移动多媒体广播电子业务指南发生器技术要求和测量方法》
http://www.chinasarft.gov.cn/shanty/resource/appendix/2008/09/24/20080924142316490778.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