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 首页 » 法律资料网 » 法律法规 »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江南通港、张家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

作者:法律资料网 时间:2024-07-12 12:59:42  浏览:9266   来源:法律资料网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江南通港、张家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 ——附加英文版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批准长江南通港、张家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决定

(1982年11月19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了国务院提出的关于提请批准长江南通港、张家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议案。决定:批准将长江南通港、张家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




下载地址: 点击此处下载

卫生部关于非典样品和毒株收集转运情况的通报

卫生部


卫生部关于非典样品和毒株收集转运情况的通报

卫科教发〔2003〕34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各保管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军事医学科学院、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
为加强全国传染性非典型肺炎(以下简称“非典”)样品和毒株的安全管理,妥善保管和有效利用这些资源,确保生物安全,根据国务院领导的指示精神,我部决定建立国家非典样品资源库和毒株库,并下发了《卫生部关于建立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样品资源库和病毒毒株库的通知》(卫科教发〔2003〕234号)和《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落实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相关人体样品和病毒毒株集中管理工作的通知》(卫办科教发〔2003〕141号),指定了非典样本和毒株的收集保管单位,明确了保管单位和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的职责,规定了样品和毒株的收集范围,要求各地报告本辖区有关非典样品和毒株的分布情况,要求各定点保管单位定期报告非典样品和毒株收集情况,并于2003年12月15日之前,完成非典样品及毒株的收集转运工作。现将截至2003年12月15日各地非典样品和毒株收集转运情况通报如下:
一、各地报告本辖区非典样品和毒株分布情况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接到我部通知后,高度重视此项工作,成立专门的领导机构,制定了相关工作规范和制度,落实专人负责,确保生物安全,保证顺利、及时完成非典样品和毒株清点、收集和转运工作。
目前除广西自治区外,其他3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均报告了本辖区非典样品和毒株的分布情况,其中2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存有非典样品共48618份,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存有毒株共196株。
二、非典样品和毒株收集转运情况
我部指定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所、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和军事医学科学院为非典样品保管单位;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防治所、军事医学科学院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为非典毒株保管单位。为了保证非典样品、毒株的安全收集、转运和保管,各保管单位投入了大量的人力、物力、财力,设立了专门的负责机构和人员,制定了严格的非典样品和毒株收集、保管和使用管理规范,建立了与各上报单位的沟通机制,做了大量卓有成效的工作。
1、非典样品收集转运情况
四家样品保管单位已收集各类非典样品33193份,其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传染病防治所收集5763份(包括本所4797份,贵州、湖南、重庆、江西、内蒙、四川、山东、宁夏、吉林、湖北、安徽、甘肃等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移交共966份),北京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3658份,广东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2449份,军事医学科学院1413份。
目前除上海已经我部批准可以保留样品外,江苏、河北、河南、山西等四省的样品已于12月17日送达,浙江因样品集中体积过大影响运输要求稍延几天送交,广西因相关样品信息正在整理中延至12月19日送交。
2、非典毒株收集转运情况
三家毒株保管单位已收集毒株135株(含复制毒株12株),其中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病毒病防治所收集119株(包括本所113株、中国医学科学院4株、重庆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1株、河南省1株),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收集毒株复制品12株,军事医学科学院收集4株。
湖北省、浙江省正在移交;广东省、北京市、上海市待请示领导后确定移交时间。河北、山西、天津、内蒙、北大医学部基础医学院均告无毒株。
最近,台湾地区某实验室一研究人员因接触非典样品感染病毒一事,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按我部要求,务必要在12月20日前将非典样品和毒株送交指定保管单位,各保管单位要严格内部保管制度,加强防护措施,严防样品和毒株外泄和有关人员感染。我部还将组织人员对各地和收集保管单位有关非典样品和病毒毒株的收集、转运、保管情况进行督察。对逾期不能完成移交工作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发生感染的,将依法严肃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特此通报。

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浙政办发〔2010〕117号


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直属各单位:
  省发改委关于《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项目管理办法》已经省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八月三十日

  (此件公开发布)

  
  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项目管理办法
  省发改委

  
  第一条 为规范有序做好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项目管理工作,根据中央和省对口支援工作的决策部署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的援助资金(以下简称援疆资金)援建的各类项目(以下简称援疆项目)。
  第三条 援疆项目按照“项目一个本子、资金一个盘子、统计一个口子”的原则进行管理。援疆项目安排应符合《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项目专项规划》(以下简称项目专项规划)和阿克苏地区相关发展规划,纳入《浙江省对口支援新疆阿克苏地区、新疆建设兵团农一师(阿拉尔市)项目年度实施计划》(以下简称年度实施计划)。年度实施计划和投资概算是安排资金的依据。
  第四条 年度实施计划按以下程序编制:
  (一)阿克苏地区和各县(市)及农一师(阿拉尔市)根据项目专项规划、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及轻重缓急情况,向浙江省负责结对的市援疆指挥部申报建议计划,各市援疆指挥部在征求市对口支援办意见后,报省援疆指挥部。省援疆指挥部经汇总、综合、平衡,征求阿克苏方面意见后,向省对口支援办提出年度实施计划(申报稿)。
  (二)省对口支援办经综合平衡和统筹协调后,形成年度实施计划(征求意见稿),送省有关部门和单位征求意见。
  (三)省对口支援办根据征求意见情况对年度实施计划进行修改完善,并与省援疆指挥部衔接后,形成年度实施计划(送审稿),报省政府和省对口支援工作领导小组审定,由省发改委发文下达。
  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的基本建设项目,要求已完成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
  第五条 援疆项目分为设备器材类、智力援助类、补助资金类和全额投资类,实行分类管理。
  第六条 设备器材类项目是指提供设备、器材、物资支援等形式的项目,依程序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由省、市援疆指挥部会同阿克苏方面负责组织实施。
  第七条 智力援助类项目是指提供技术服务和支医、支教、支农、科技人员交流培训、就业培训等的项目,依程序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由省对口支援有关部门及省、市援疆指挥部会同阿克苏方面组织实施。
  第八条 补助资金类项目是指对无法集中实施的项目采取定额补助、包干使用等方式,给予一定资金补助的项目,依程序纳入年度实施计划,由阿克苏方面会同对口支援市的援疆指挥部负责实施。
  浙江省援疆指挥机构参与相关补助资金类项目可行性研究、初步设计(概算)阶段的审查,以及资金使用监督管理和竣工验收等工作。
  第九条 全额投资类项目是指由浙江省全额投资,以及除国家资金补助外全部由浙江省援疆资金投资的基本建设项目,原则上由浙江方面采取“交钥匙”工程方式组织实施。全额投资类项目应按照以下规定实施:
  (一)按规定报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概算。
  (二)项目建议书原则上由阿克苏地区、农一师(阿拉尔市)的相应受援单位组织编制,经阿克苏地区、农一师(阿拉尔市)和浙江省援疆指挥机构联审后,按规定权限由当地投资主管部门审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项目概算由相应资质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由阿克苏地区、农一师(阿拉尔市)和浙江省援疆指挥机构共同组织审查,按规定权限由当地相应主管部门审批。其中概算必须经省援疆指挥部审核。
  (三)全额投资类项目应严格按照批准的建设规模、标准、概算和工期组织实施。项目概算调整必须经省援疆指挥部审核,并经省发展改革和财政部门同意,严格履行报批程序。
  (四)全额投资类项目实行招标投标制度。招标工作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实施,“交钥匙”工程按浙江省有关招标投标管理规定执行。
  根据国家招投标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个别项目因特殊情况不实行招标或邀请议标的,应由省援疆指挥部提出建议,经省对口支援办审核,报省发改委批准,并报省政府备案。邀请议标的单位,原则上应当是信誉良好、经验丰富的国有企业。
  (五)全额投资类项目推行代建制和项目总承包制,严格项目投资、质量和进度控制。
  (六)全额投资类项目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监理单位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约定,认真组织开展监理工作,承担相应责任。
  (七)参与全额投资类项目实施的有关单位,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做好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环境保护、档案管理等工作,并自觉接受当地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八)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全额投资类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发改委、省财政厅和省监察厅等部门要根据《浙江省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省政府第185号令)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加强对全额投资类项目的监督管理。省审计厅要根据《浙江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办法》(省政府第146号令)规定,依法对援疆项目财务收支的真实、合法和效益情况进行审计监督。省援疆指挥部要会同浙江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有关部门,对全额投资类项目的工程质量、进度、投资控制和安全管理等情况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监督检查。
  全额投资类项目建成后,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省或市援疆指挥部与当地有关部门共同组织竣工验收,形成决算,验收合格后移交项目使用单位。
  第十条 援疆项目涉及的规划、设计、施工、监理、材料设备采购、中介代理等事项,应依法订立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一条 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加强项目管理,定期向省援疆指挥部和阿克苏方面报送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二条 各市援疆指挥部每月须向省援疆指挥部、同级对口支援办报送年度计划执行、援疆项目前期工作进展、工程验收决算等情况。
  第十三条 全额投资类项目获国家、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等资助的,浙江省投资的资金可相应置换出来用于安排该区域的其他援疆项目。
  第十四条 援疆资金按照财政资金管理办法,实行专款专用、专户管理,并接受审计部门的审计监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
  第十五条 建立援疆项目联席会议制度,由阿克苏地区对口援阿工作领导小组和省援疆指挥部负责召集,阿克苏地区、农一师(阿拉尔市)、县(市)援阿办及浙江省援疆指挥机构等派人参加,研究、协调援疆有关项目重要事项。